一、运维服务总体要求
为沈阳市 13 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包括 10 个固定站和 3 个移动站)提供为期 3 个年度的 运行维护委托服务 ,
2021-2022 年度运维服务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运维服务范围包括所有 13
个站点内的所有监测仪器,主要包括 PM2.5 、 PM10 、 SO2 、 NOx 、 CO 、 O3
、气象仪、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站房、供电、防雷等全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移动站包括每年所有迁移的费用,及所有 13
个站点的电费、网络通讯费等,同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开展降尘的采样工作;不包含各站点附属设备(包括空调、稳压电源、 UPS
及配套电池组等)由于超期使用所需更新的费用。
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同时必须接受采购人的质控检查和考核,使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统及仪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所有站点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使各站点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
★ 1 、运维站点和设备:
沈阳市 13 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包括 10 个固定站和 3 个移动站, 10
个固定站包括:南十东路、南七西路、化工园、十五纬路、联合路、大南街、天柱山路、松山西路、马三家街道、来胜, 3
个移动站包括:文大路、移动站 1 、移动 2 。
★ 2 、运维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各站点运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 1 )各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
( 2 )各站点的日常质量管理;
( 3 )各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
( 4 )各站点监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
( 5 )各站点监测数据每日审核、上报;
( 6
)各站点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保障子站与中心通讯正常,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传输至采购人指定数据管理系统;
( 7 )当每日 6 时~ 20 时任何站点出现仪器故障,应在 2 小时之内响应并通知采购人, 4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仪器故障(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在 4
小时内排除,供应商必须在 48 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 48
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 8 ) 3 个移动站在每年内迁移发生的所有费用。
3
、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4
、数据保密在委托管理期间,供应商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5 、安全保证在委托管理期间,供应商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委托管理期间, 13
个站点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二、人员及车辆要求
★ 1 、人员
供应商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数据审核人员、运维工程师等岗位人员至少
5人,其中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数据审核人员1人、运维工程师3人,其中至少1人常驻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2周内应配齐以上项目人员,并向采购人报备人员信息,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参与本项目工作,运维服务期间若有更换及时报备。运维工程师应为专职人员,具有2年以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经验,熟悉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质量控制、维修、更换备件等工作。
运维人员应为专职人员,不允许参与本项以外的工作;
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安排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如不能满足实际维护能力要求,不遵守管理制度,影响运维工作开展,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人员,成交供应商在收到要求更换运维技术人员的文件
2 周之内进行更换。
2 、车辆
供应商应配备至少 3 台专用运维服务车辆。
三、工作目标
供应商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 1 、各站点所获取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 2 、各站点各项监测数据有效率达到 90% 以上;
3 、数据质控考核达到 90 分以上。
四、运维服务技术要求
运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要求供应商完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2 、 NO2 、 O3
、 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818-2018 ) 和《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 和 PM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817-2018 )
等相关标准。供应商应遵守需方关于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出台新的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 1 、一般要求:
( 1 )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 2 )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 3 )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 25 ℃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 3 ℃,相对湿度保持在 80%RH
以下;
( 4 )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 5 )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 6 )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 7 )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 2 、每日工作内容:
( 1 )每日检查数据是否正常上传到中心站平台,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积极同采购人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 2 )每日审核前一个自然日所有站点的数据,并提交至中心平台;
( 3 )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在每日 6 时~ 22 时出现的故障,应在 4
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 4 )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 5 )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 3 、每周工作内容:
每周各站点至少巡检 1 次, 2 次巡检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8 天,国庆节和春节期间 2 次巡检间隔可延长至 10
天,每次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 1
)查看子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 2 )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 3 )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 4 )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 5 )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 6 )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 7 )检查子站的通讯系统,保证子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 8
)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 9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 10
)应及时清除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 11
)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 12 )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 13 )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14 )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 15 )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 4 、每月工作内容:
( 1 )清洗 PM10 及 PM2.5 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 2 )检查 PM10 及 PM2.5 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 3 )清洗站房内的空调过滤网,防止尘土阻塞空调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 4 )检查采样总管系统、支路管线结合部和排气管路,查看是否漏气或堵塞现象;
( 5 )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 5 、每季度工作内容:
( 1 )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 1 次;
( 2 )对仪器内外进行除尘,包括仪器背面的过滤网;
( 3 )检查校准分析仪的流量并做检漏 , 如有必要更换 O 型圈等耗材;
( 4 )对 PM10 和 PM2.5 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流量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SHARP5030 仪器需要对浊度计进行零点校准。
★ 6 、每半年工作内容:
( 1 )检查 PM2.5 、 PM10 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 2 )对气态仪器进行多点校准检查(即仪器线性检查)和流量检查;
( 3 )对动态校准仪进行流量检查,必要时校准;
( 4 )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子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 5 )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 6 )清洗样气采样总管、风机。
★ 7 、每年工作内容: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 8 、供应商应建立站点维护档案:
将站点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 1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巡检记录表;
( 2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参数记录表;
( 3 )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 4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 5 )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 6 )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 7 )多点线性、精密度校准表格;
( 8 )动态校准仪多点校准记录表;
( 9 )氮氧化物仪器钼转化效率记录表;
( 10 )臭氧标准传递记录表。
9 、质量控制要求:
供应商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 1 )量值溯源要求
供应商所使用的标准气体必须为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且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供应商流量校准所使用的流量计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供应商所使用的臭氧校准仪(传递标准)每年进行一次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定期对各个站点进行臭氧传递。
( 2 )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 3 )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供应商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采购人。
( 4 )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10 、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 1 )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供应商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的维修、维护)。
( 2 )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质量膜校准等方法进行,并做好记录。
★ 11 、安全要求
供应商应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运维期间所有站点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洪水、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供应商不必承担责任。
12 、其它要求:
运维期间,供应商每年须对防雷设施进行一次检定,若检定不合格,整改后再次进行检定,直至合格为止。
五、考核与管理办法
采购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并对检查与考核结果拥有最终解释权。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采购人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一)监督管理
1
、供应商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采购人将终止本合同。
2 、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将终止本合同。
3 、运维期间,供应商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考核办法
对成交供应商绩效采取数据有效率考核、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有效性,严防数据、记录弄虚作假行为。采购人每半年考核
1 次,按考核实际情况支付相应运维经费。
★ 1 、数据有效率考核
( 1 )数据有效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执行。
( 2 )运维期内,有站点因运行维护原因造成累计 3
个月未达到月数据有效性规定的或未达到年数据有效性规定的,需方将终止本合同,不予支付项目运维费。
( 3 )数据有效率仅统计 PM 2.5 、 PM 10 、 SO 2 、 NO 2 、 CO 、 O 3
六项监测指标。
( 3 )考核时段内各项监测指标数据有效率须高于 90%( 含 )
,否则,不予支付该站点运维费。站点数据有效率为各项监测指标数据有效率的算数平均值。
( 5
)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时,供方提供当地环保部门或电力部门书面确认函(以确认人签字和公章为准),否则,不予扣除。
★ 2 、综合考核
当单站的数据有效率达到 90%( 含 ) 以上运维考核目标以后,参照本部分执行。单站考核总分 = 数据有效率(满分 30
分)+质控考核得分× 30% 分+运行维护考核(满分 40 分) - 其它扣分项。
( 1 )数据有效率(满分 30 分)
各站点的数据有效率,以采购人数据管理平台内的数据为准。站点监测数据有效率高于 95%( 含 ) 的,得 30 分; 90%( 含
)-95% 的,得分为 30 ×数据有效率;低于 90% 的,得 0 分。
( 2 )质控考核(满分 30 分)
质控考核详细得分情况参照每半年每站至少 1
次的现场质控考核巡查,具体检查内容和分值分配以需方实际制定的检查方案为准,若一次付款期内组织多次检查,取单次检查最低得分计入总分。
( 3 )运行维护考核(满分 40 分)
运行维护考核包括现场或远程检查情况、异常情况处理等考核内容,共计 40
分。采购人在考核时段内,对所有站点进行随机抽查,形式包括现场或远程检查,检查时间和分值分配由采购人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校准维护记录是否规范、质控操作是否规范、站房及周边环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
2 分。在考核时段内,要求成交供应商在 6:00-20:00 时段内发生的站点异常情况及时响应,需在发生后 2
小时内发现并及时报告采购人, 4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解决问题,若超过 2 小时未做出响应或 4
小时内未到达现场解决问题的,视为异常情况未及时响应,由采购人远程查看站点运行情况或现场检查,对异常情况未及时响应情况进行记录,每发现
1 次扣 5 分。一个考核期内,扣分情况累积,直至扣完为止。
( 4 )其它扣分项
由于供方原因导致数据审核一次未通过的,每次扣 0.2 分,累计计入总分;
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未做实质性响应或未达到合同要求,每项扣 2 分,累计计入总分(对周期性或重复性内容,按次数累计);
因运行维护原因造成月数据有效性未达到规定的,每次扣 5 分,累计计入总分。
( 5 )考核总分( 100 分)
单站考核总分 = 数据有效率(满分 30 分)+质控考核得分× 30% 分+运行维护考核(满分 40 分)
- 其它扣分项。
★ 3 、运维经费核算方法
每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每次合同款支付的依据,单站综合考核总分 95 (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在 90
(含) -95 分的,支付该站点当期 90% 运维费;考核总分在 85 (含) -90 分的,支付该站点当期 70%
运维费;考核总分在 80 (含) -85 分的,支付该站点当期 50% 运维费;考核总分低于 80
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
(三)其它规定
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扣除考核时段内所有站点运行经费并终止合同,同时追究法律责任: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的,伪造运维质控记录等情况。
六、 附件
13 个站点监测设备见下表,包括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设备共计 13
套
序号
|
点位名称
|
监测设备
|
1
|
南十东路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2
|
南七西路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3
|
化工园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4
|
十五纬路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5
|
联合路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6
|
大南街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7
|
天柱山路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8
|
松山西路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9
|
马三家街道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10
|
来胜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11
|
文大路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12
|
移动 1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13
|
移动 2
|
SO2 、 NO2 、 PM10 、 PM2.5 、 O3 、 CO 等
|
合同履行期限:3年度,2021-2022年度服务期为: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剩余两个年度,在预算和服务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度续签一次合同;如出现项目预算有变化、站点上收、服务内容变更等情况,合同自动终止。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投标人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外,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还须递交备份文件一份(存储介质为U盘),并且需要承诺备份文件与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随备份文件一并递交);备份文件仅在电子评标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进行采购活动并经政府采购相关管理部门授权同意后启用,备份文件未被使用的项目,供应商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至代理机构处取回。
3.供应商须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解密设备也可自行远程解密,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
4、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