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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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部门 |
监督责任 |
项目监督权限 |
监督依据 |
监督范围 |
监督内容 |
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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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
对标前审批、开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及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1.招标备案。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 2.开标报告。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进行监督。大中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督。 3.中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1. 采取标前备案监 督、标中过程监督、标后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2.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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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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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省对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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