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场摆渡车维保服务项目谈判公告
西南分公司两场摆渡车维保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两场摆渡车维保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CGXM-SWB-E-202629962 (三)资金来源: (四)项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五)项目需求:为采购人提供摆渡车维保服务,具体需求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二)具备两场摆渡车维保服务的相关资质(详见供应商报名材料)。 | |
| (三)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ov.cn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 |
| (四)不存在中航集团受限行为(不良行为、禁止交易、绩效淘汰),且未在处理期和处罚范围内。 | |
|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
| (六)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1.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 |
|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 |
|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 |
|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声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 |
|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
|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 |
| 7.提供一类车辆维修资质证明,营业范围需涵盖本项目车型(加盖公章)。 | |
| 8.提供证明材料:具备对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污染物等危废垃圾合法、有效处置能力(或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危废处置协议),遵守本公司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加盖公章)。 | |
| 9.提供具备及时响应能力,在用车单位报故后30分钟内可到达现场(****路****号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双流区机场东四路国航西南分公司运行区、双流区机场路常乐段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飞行部、****路****号、****路****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
| 10.提供采购需求中对应摆渡车厂家维保授权书或同等资质证明材料(供应商若无授权书则提供承诺函,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使用单位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者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的,应当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者经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加盖公章)。 | |
| 11.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进入查询页面后点击“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下载PDF),加盖公章,如其中涉及行政处罚、异常经营等情况,须另作书面澄清,否则将可能被取消报名资格并不另行解释(打印页,加盖公章) | |
| 12.提供2024年或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若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则需出具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及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
| 13.提供2026年3月-2026年8月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银行回单或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存在依法免税,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
| 14.提供2026年3月-2026年8月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银行回单或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15.提供2023年9月至今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清单(以清单形式列明每个项目单项的合作单位及合作金额,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业绩的真实性,若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我公司将取消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并加盖公章,必要时我方有权要求报名供应商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 |
| 16.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本企业完整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ov.cn)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如其中涉及行政处罚、异常经营等信息,需另作书面澄清。(完整版报告获取方法:在网站打开报告后,***网页右上角“发送报告”,收到邮件后打印完整报告并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所有报名材料请扫描为PDF格式上传,并逐页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在参与我方采购活动过程中若发生有关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及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在不良行为界定范围内的问题将被列为不良供应商。采购人将根据供应商行为对生产运营、采购活动、采购人形象等潜在造成或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程度,将不良行为分为一级不良行为、二级不良行为、三级不良行为及警告行为,详见《关于“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置的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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