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30801]FCGC[CS]20220006
二、项目名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
三、采购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
服务类(黑龙江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 1-1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检测 | 1.投标商资质认证证书附表中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项目应包含附录1所列VOCs项目,认证的采样和分析方法应与附录1所列VOCs项目采样和分析方法一致。2.投标商须按要求将废气VOCs项目以清单的形式逐一列表说明现有监测能力、所用主要仪器设备、采样方法、分析方法等是否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并提供分析测试仪器购置发票和仪器检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样品时效性要求和便于监督管理,投标商进行样品分析的实验室应设在黑龙江省境内,且投标商资质认证证书所在地应和开展VOCs项目分析实验室所在地一致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2.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 时段进行监测。3.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 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4.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 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5.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 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6.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 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7.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 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样后8个小时内完成。8.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用吸附管采样的样品,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日内完成分析。9.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 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10.用注射器采集的样品,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在当天完成分析测试。11.投标商要针对各个项目明确采样方法,提供具体分析时间保障方案。12.为了保证样品的稳定性和分析的有效性,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13.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14.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HJ/T 397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15.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特征污染物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 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16.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 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污染物的采样和分析方法详见附表1。 | 1期: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数据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至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数据质量验收。特定要求: 在佳木斯市接受企业自行委托开展过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业务的实验室,不得作为投标商主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 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 | 1期: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数据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至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数据质量验收。 | 135,000.00 |
| 1-2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检测 | 1.投标商资质认证证书附表中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项目应包含附录1所列VOCs项目,认证的采样和分析方法应与附录1所列VOCs项目采样和分析方法一致。2.投标商须按要求将废气VOCs项目以清单的形式逐一列表说明现有监测能力、所用主要仪器设备、采样方法、分析方法等是否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并提供分析测试仪器购置发票和仪器检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样品时效性要求和便于监督管理,投标商进行样品分析的实验室应设在黑龙江省境内,且投标商资质认证证书所在地应和开展VOCs项目分析实验室所在地一致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2.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 时段进行监测。3.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 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4.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 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5.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 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6.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 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7.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 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样后8个小时内完成。8.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用吸附管采样的样品,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日内完成分析。9.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 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10.用注射器采集的样品,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在当天完成分析测试。11.投标商要针对各个项目明确采样方法,提供具体分析时间保障方案。12.为了保证样品的稳定性和分析的有效性,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13.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14.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HJ/T 397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15.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特征污染物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 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16.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 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污染物的采样和分析方法详见附表2。 | 1期: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数据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至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数据质量验收。特定要求: 在佳木斯市接受企业自行委托开展过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业务的实验室,不得作为投标商主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 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 | 1期: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数据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至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数据质量验收。 | 171,000.00 |
| 1-3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现场取样车辆和燃油消耗 | 成交供应商需自行提供取样车辆,自理燃油消耗等费用。 | 1期: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数据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至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数据质量验收。特定要求: 在佳木斯市接受企业自行委托开展过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业务的实验室,不得作为投标商主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 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 | 1期:签订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数据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至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数据质量验收。 | 4,8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邵茂华 、 郭洗非 、 姜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成交人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取。按项目预算的1.5%收取,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 1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 | 0.5000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 ****路****号
联系方式: 0454-***30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黑龙江省飞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街****号****大厦
联系方式: 0451-****00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黑龙江省飞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0451-****0055
黑龙江省飞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09日
相关附件:
合同包1: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黑龙江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pdf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报价明细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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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20/U3rogYIBNbl4zXRdOFK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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