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中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3.近3年至少有相似装置业绩,使用业绩需提供业绩表和有代表性的合同扫描件(业绩表应包括主要规格型号、数量、年份、运行或使用情况,并注明用户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商投标的,可提供制造商或其他代理商的业绩;但均须为本次投标同品牌型号产品的成功应用业绩,使用业绩需提供业绩表和有代表性的合同扫描件
现变更为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3.近10年至少有相似装置业绩,使用业绩需提供业绩表和有代表性的合同扫描件(业绩表应包括主要规格型号、数量、年份、运行或使用情况,并注明用户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商投标的,可提供制造商或其他代理商的业绩;但均须为本次投标同品牌型号产品的成功应用业绩,使用业绩需提供业绩表和有代表性的合同扫描件
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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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2004/JAq3laABLRKCxEZf22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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