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9月7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429-***1570
传真:0429-***157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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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绥中县满国利、关彬、刘福江等11宗用海养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葫环审〔2026〕70号 |
2026-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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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注射剂生产吸纳数智化扩能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葫环审〔2026〕73号 |
2026-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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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2961/HZLIeqABMqitpwL5Tt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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