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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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公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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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石(南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30万m2人造石板材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大石(南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30万m2人造石板材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2026.7.22 |
通州湾行审批〔2026〕49号 |
2026.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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