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02环罚〔2026〕35号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35号
当事人名称:徐州顺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庭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MYWJC00
地址:沛县经济开发区周勃西****路****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2日至2026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2026年6月12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用铲车进行上料,车间大门敞开,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扬尘较重。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固体废物数量、流向等信息行为
2026年6月15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徐02环责改〔2026〕1号《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规定如实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信息,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平台如实记录炉渣转运数量和流向的情况下,于2026年6月19日、20日向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转运18车固体废物(炉渣),总计1037.38吨;6月20日凌晨向沛县东外环徐州弘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转运3车固体废物(炉渣),总计107.88吨。
(三)、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行为
你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备将固体废物存放在环评报告规定外的区域,***平台登记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下,于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0日,擅自将属于你公司的3452.03吨固体废物(炉渣)存放到铜山区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且未安排人员进行监管,也不掌握存放情况。在实施该项违法行为中未取得收益,固体废物(炉渣)处置费用为79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6年6月12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陈晓亮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6年6月12日你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6年6月12日、6月20日、7月9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6年6月12日、6月20日、7月5日、7月7日、7月8日、7月9日、7月13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6.2026年6月12日、6月20日、7月5日、7月7日、7月8日、7月9日、7月13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7.2026年6月12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等证据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你公司2026年6月12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沛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承包合同》、2026年7月5日提供的《炉渣接收协议》、2026年6月29日提供的3份《证明》、2024年及2025年《炉渣入库、处理统计表》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9.2026年7月8日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过磅小票、台账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10.2026年7月13日、2026年8月12日调取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11.2026年8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2026年8月13日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听证会视频证明举行听证事实。
你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你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固体废物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规定。
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2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
你公司提出如下听证意见:1.本案核心事实定性存在争议。我公司外运炉渣属于定向资源化利用合作行为,有合法接收单位、正规交易流程、全部固废全部合规再利用。***平台申报程序性滞后,不属于擅自堆放、倾倒、遗弃工业固体废物的实质性环境违法行为。2.处罚依据及罚款基数认定存在争议。该局依据的处置费用 79000 元为车辆运输费,并非污染治理处置费用。本案无任何环境污染、无治理需求、无危害后果,直接按10万元最低基数裁量高额罚款,处罚明显过重、适用法律不当。3.我公司具备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我公司系首次违法、无违法所得、全程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全面整改、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未造成任何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当从轻、减免处罚。
提供以下证据:《沛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承包合同》、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关于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电厂炉渣回收处理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炉渣接收协议》、《厂房租赁协议》。
我局认为:1.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经批准程序下、在许可场所外存放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污染后果均构成违法。该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将固体废物存放在环评报告规定外的区域,***平台登记固体废物流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有合法接收单位、正规交易流程也不能否认其擅自行为。2.你公司二次转移固体废物行为不能认定为定向资源化利用合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文)要求“……;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厂、贮存、利用处置等生产经营情况,严禁只收不用、超量贮存。……”你公司接收光大环保能源(沛县)有限公司产生固体废物后自己不利用,擅自转移至铜山区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睢宁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放或处理,明显违反苏环办〔2023〕327号文件“严禁只收不用、超量贮存”的精神。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本案中2026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记载:处置费“按照和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炉渣接受协议实施”,《炉渣接受协议》三、费用及结算第3点:“乙方收取甲方每吨炉渣设备折旧费20元/吨。”及第5点:“甲方生产之后的尾料归乙方所有,作为厂房租金。”根据这两条和转运炉渣重量认定为79000元,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 裁量罚款金额17.6万元,并无不当。4.申请人在2026年6月3就开始转向徐州荣默建材有限公司移固体废物,在接到责改决定书(徐02环责改〔2026〕1号)后,6月19日、20日仍继续转移固体废物,“首次违法、全程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全面整改”理由不能成立。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前提条件是实施者承认行为违法,愿意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真心的不在实施这类违法行为。其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本案中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条件。5.你公司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固体废物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两项违法事实无异议,对证据证明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认识错误,且这两项违法行为是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经讨论,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不予采纳你公司申辩意见,按告知内容作出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0%。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10000元,经研究,对你公司该项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21日已送达徐02环责改〔2026〕3号责改违法行为决定书);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固体废物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0%。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20000元,经研究,对你公司该项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对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 ,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涉案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裁量分值为38%,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38%。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176000元,经研究,对你公司该项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证(¥176000元整)
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中心****楼)领取“徐州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书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建行手机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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