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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02环罚〔20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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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02环罚〔2026〕37号

徐州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37号

当事人名称:徐州天裕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5681600

地址:沛县龙固镇经三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环境违法线索移送函,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6年5月23日将煤气压缩机净化煤气环节产生的废活性炭露天贮存在西南侧场地上,约300包100余吨(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39-49),贮存场地有硬化,但未建设防雨棚等设施,你公司贮存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第6章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要求,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你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至24日,分批将该批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至徐州绿源鑫邦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9日我局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6年6月9日你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3.2026年6月9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4.2026年6月9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5.2026年6月9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6.2026年6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7.你公司2026年6月25日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6年7月8日危险废物称重小票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情况的事实。

8.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移送环境违法线索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来源及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实施。经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行为处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罚较轻,故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6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2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6 ,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涉案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裁量分值为39%,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39%。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108500元,经研究,对你公司该项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整(¥1085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整(¥1085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中心****楼)领取“徐州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书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建行手机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州市生态环境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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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2991/OZKueqABMqitpwL5F8W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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