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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02环不罚〔2025〕1号

2025-11-19拟建项目江苏 - 徐州市 - 沛县 关注

徐02环不罚〔2025〕1号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沛县畅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方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PXXJQ5G

地址:****城街道

沛县畅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不罚告字〔2025〕1 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采样车辆尾气采样探头皆是按统一标准订购的,每根采样探头的长度约43厘米。现场调取该公司2025年8月4日对车牌号为苏CGG183车辆进行检测的视频录像(1号线电脑显示屏、1号线移动摄像头),发现在对该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采样探头的固定手杆固定在采样探头的中间位置,导致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筒深度明显不足400mm,采样过程中,出现采样探头脱落,检测系统提示CO2浓度不足2%后中止检测的情况,随后,采样探头重新插入且明显不足400mm,检测系统又存在2次提示CO2浓度不足2%后中止检测的情况。最终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汽车检验)》(报告编号:320300135250804095519118)。现场对你公司检测的其他车辆进行随机抽取核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1、我公司出现上述问题是员工缺乏责任心,他们为图方便,未按照检测规范进行检测。我公司已认识到错误,并深刻反省,一定加强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我公司成立于 2019年10月,自2020年8月正式营业,5年来未因环境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目前公司经营非常困难,恳请酌情考量;3、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我公司已召回涉案车辆(苏CGG183)复检,且复检结果为合格,未造成环境危害。综上所述,我公司属于初次违反,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我局对你公司申诉事项予以核实, 你公司两年来初次违法,只有1台车辆出现该情况,你公司能够积极整改,召回涉案车辆复检,且复检结果为合格,未造成环境危害,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危害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安壮壮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4、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5、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6、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7、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监测(检测)报告及签收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9、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加载加速监测过程数据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10、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收费收据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11、2025年10月10日你提交的关于贵局检查发现我公司2025年8月4日对车牌号为苏CGG183车辆检测存在问题的申诉证明你公司知道违法行为并进行陈述申诉的情况。

12、2025年10月27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核查情况说明我局对你公司申诉情况进行调查的事实。

经研究,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只有1台涉案车辆,且能够积极整改,召回涉案车辆复检,复检结果为合格,未造成环境危害,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危害的情形。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加强管理,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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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2991/jwvQmZoBJ4i9JSOw1lM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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