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徐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之规定,为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经依法清理确认,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生态环境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共12个)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徐州市丰县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
****楼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泉山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特此公告。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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