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02环罚〔2026〕38号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38号
当事人名称: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盛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8331065B
地址:沛县龙固镇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2026年6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在线视频检查、无人机飞检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炼焦炉工段1号焦炉因炉门老化变形等原因在2026年6月1日15时33分、15时35分、15时41分、15时46分多次出现冒漏烟气现象;且1号炉62号炭化室2026年6月1日11时25分推焦时塌焦,造成大量烟气粉尘等气态污染物未经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同日,省厅也发来你公司焦炉其它冒烟视频。上述无人机飞检及视频检查情况均已到现场核实并得到你公司有关人员证实。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行为。2026年6月1日现场检查时,还发现你公司西侧露天贮存废脱硫塔过滤介质(HW49-900-041-49)等危险废物约300-400吨,(根据危废转移联单和称重小票,实际重量为397.02吨),贮存标准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第6章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要求。后你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前,分批将该批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至南通天地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杭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我局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6年6月1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赵国梁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6年6月1日你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6年6月1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6年6月4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6.2026年6月1日、2026年6月4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省厅转交视频截图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7.2026年6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6年6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称重小票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情况的事实。
9.2026年7月5日你公司出具的《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危废暂存情况的说明》证明你公司知道存放危险行为构成违法,未取得收益的事实。
10.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的事实。
你公司未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你公司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均发生在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实施。经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行为处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罚较轻,故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2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陈述申辩,提交了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听证申请,后又撤回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自由裁量因素,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7次测算分值为22%,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22%。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59600元,经研究,对你公司该项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改正违法行(徐02环责改〔202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6年6月25日已送达);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元整)。
(二)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6 ,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涉案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裁量分值为39%,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7次测算分值为18%,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57%。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135500元,经研究,对你公司该项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135500元整)
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壹佰元整(¥1951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壹佰元整(¥1951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中心****楼)领取“徐州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书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建行手机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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