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202 4 年 3 月 14 日我局对 1 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7 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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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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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
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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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鑫源达化工有限公司 4000ta -羟基环已基甲酰苯(D84)、3000ta2-羟基-2-甲基-1-苯基丙酮(D73)、500ta硫代磷酸三苯酯环保整治提升改造项目 |
盐环大 审 〔 202 4 〕 1 号 |
报告 书 |
202 4 年 3 月 14 号 |
盐环大审〔2024〕1号大丰鑫源达化工有限公司4000ta -羟基环已基甲酰苯(D84)、3000ta2-羟基-2-甲基-1-苯基丙酮(D73)、500ta硫代磷酸三苯酯环保整治提升改造项目.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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