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迈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滤清器机加工产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生态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高新****路****号建设滤清器机加工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加工80万套滤清器生产规模。
项目代码:2303-320856-89-01-899394。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在现有1#厂房内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涉及设备安装及调试等施工活动,施工期应按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网。本次扩建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研磨废水、湿式除尘废水经厂区现有240m3/d的污水处理站(破乳+纳米离子气浮技术+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器+纳滤)处理与经过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其中溶解性总固体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1C 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次扩建项目去毛刺工序产生颗粒物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湿式除尘器(加装防爆泄爆装置)处理,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切削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两股废气经处理后一并通过15米高DA006排气筒达标排放。
本次扩建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规定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本次扩建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运营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切削液、废油、废包装桶、研磨滤渣、废磁针、金属切削废屑、含油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临时储存于现有45m2危废间,其中废磁针、金属切削废屑静置过滤无滴漏后外售金属冶炼单位综合利用,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产生的不合格品、湿式除尘沉淀渣、废反渗透膜、边角料、重力沉降尘渣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现有80m2一般固废暂存间,由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次扩建项目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一)大气污染物
本次扩建项目:颗粒物≤0.634t(有组织0.502t、无组织0.132t)、非甲烷总烃≤0.0135t(有组织0.0107t、无组织0.0028t)。
经现有项目污染物总量替代平衡后,新增颗粒物排放量≤0.462t、非甲烷总烃≤0.0135t(有组织0.0107t、无组织0.0028t)。
(二)水污染物:
本次扩建项目生产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402.89m3/a,COD≤0.4194/0.0201t、SS≤0.0364/ 0.0040t、氨氮≤0.0015/0.0015t、总氮≤0.0143/0.0048t、总磷≤0.0001/0.0001t、石油类≤0.0123/0.0004t、溶解性总固体≤0.0557/0.0557t;
生活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620m3/a,COD≤0.405/0.081t、SS≤0.324/ 0.0162t、氨氮≤0.0405/0.0065t、总氮≤0.0567/0.0194t、总磷≤0.0081/0.0008t;
综合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022.89m3/a,COD≤0.8244/0.1011t、SS≤0.3604/ 0.0202t、氨氮≤0.042/0.0080t、总氮≤0.071/0.0242t、总磷≤ 0.0082/0.0009t、石油类≤0.0123/0.0004t、溶解性总固体≤0.0557/0.0557t。
经现有项目污染物总量替代平衡后,新增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388.49m3/a,COD≤0.4173/0.0194t、SS≤0.0364/0.0040t、氨氮≤0.0014/0.0014t、总氮≤0.0143/0.0048t、总磷≤0.0001/ 0.0001t、石油类≤0.0123/0.0004t、溶解性总固体≤0.0557/0.0557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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