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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鸿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钢球及钢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3-14拟建项目福建 - 宁德市 - 周宁县 关注

福建省鸿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5万吨钢球及钢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305-350925-04-05-890165,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周宁县李墩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周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现已建设有2套中频炉、2台电弧炉、1条制芯生产线、1条自动浇注线、1条手动浇注线、2台脱壳机、1台抛丸机、1台筛分机等相关生产设施。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已由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位于周宁县****路****号,租赁现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购置2吨/小时节能型中频炉2套,电弧炉2台,铁模腹砂铸球生产线1条,高效节能淬火线1条,回火线1条及其他生产辅助设备,年产钢球及钢段3.5万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中频炉、电弧炉采用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纳入周宁县李墩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中频炉、电弧炉烟尘采用移动式全封闭集气罩(炉盖与除尘一体化工艺)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生产时厂房进行封闭,并在厂房出入口处设置喷雾系统进行降尘。项目浇注、制芯工序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产生的废气,浇注、制芯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甲醛、酚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h/g的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同时,加强跟踪监测,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适时调整活性炭更换频率。脱壳、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热处理工序产生的油雾经“油雾处理设施+活性炭”处理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的表面涂装工序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此外,应在车间内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车间内的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项目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视频***网。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 表A.1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合理布设噪声设备,厂区内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车间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化炉炉渣、脱壳废砂、不合格产品、废耐火材料、布袋除尘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废活性炭、油泥、熔化工序除尘灰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项目淬火油池、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严格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并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建设不小于105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防止物料泄漏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挥发性有机物2.47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等量调剂,总量指标从周宁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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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3022/4Q1-kpUBzvzqwkGUwmj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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