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福宁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宁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603-350902-07-03-508220,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宁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城区八都镇金垂村,占地面积约555959m2,建筑面积370000m2。项目主要新建7条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其中4条电芯生产线,3条PACK生产线),新增锂离子电池产能35GWh,产品为三元锂电池(容量134.1Ah),磷酸铁锂电池(容量155.3Ah)。项目总投资370000万元,环保投资900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建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规范化建设废水排放口。项目外排的生产废水为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冷水机冷却塔排水;项目其它生产废水分别经阴极废水预处理系统和阳极废水预处理后,进入后端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空压机冷却塔补水,不外排,污水管道应进行明管化建设,回用水出口应安装流量计,原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企业生产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原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限值。外排的废水通过外部市政污水管道接至三屿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部市政污水管道工程未建成投入使用前,本项目不得试产。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各类废气的有效收集和处理,按照产排污环节配备相应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并规范化建设各个废气排气筒,排气筒数量和高度按《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执行,排气筒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平台、采样孔。同时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
电池生产车间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厂区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
(三)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并每季度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报备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年度填埋处置率应低于10%)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项目应根据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措施。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监测。
(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其它侧执行4类标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全厂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不小于1851m3。雨水排放口和污水总排口应设置应急截止闸(阀),配备应急泵,确保应急状态下事故废水可以有效进入事故应急池。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471吨/年、氨氮 0.347吨/年,二氧化硫9.964吨/年,氮氧化物14.472吨/年,以上四项污染物总量指标由企业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挥发性有机物62.885吨/年,经宁德市政府同意后,从宁德市级指标统筹库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措施落实;按照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应在项目建设投产前依法依规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城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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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3022/hxJcz54Bni4p5U9XaYp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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