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龙原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霞浦核电2***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412-350921-04-01-112527,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霞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霞浦县长春镇长门村近岸长表岛及附近海域的福建霞浦核电1、2号机组共用的取水明渠内。用海面积约5.0272公顷。项目为福建霞浦核电600MW示范快堆2***网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在霞浦核电已建成的取水明渠内拆除2***网,新建5***网。***网位于取水口口门处,长104米,北端固定在取水口南堤上,南侧为新建桩基;***网两端均固定在已建成的取水南侧和取水东堤之间,长度分别为317.27米、263.13米、267.75米、341.82米。第三道、第四道基础为桩基结构,第二道、第五道采用锚块固定。其中,***网在过渡期(二期工程机组建成前)采用全断面漂浮式结构,采用锚块固定。***网建设用于拦截外海漂浮物,保证核电取水安全。项目总投资6294.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平台搭设、拆除、桩基施工尽可能安排在退潮期,避开大风浪季节施工,减少悬浮泥沙对周边海域的影响范围;应采取防护帘等措施,防止施工产生悬浮泥沙无序扩散;构件预制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作为原料混合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施工车辆、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设备冲洗、施工场地喷洒降尘用水,不外排;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船舶油污水处理单位代为接收和处理,禁止排放入海;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霞浦核电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运营期打捞船舶含油废水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船舶油污水处理单位在船舶靠港时定期接收上岸和处理,禁止排放入海;船舶生活污水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后,依托霞浦核电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施工期的物料散料的堆场依托后方2号机组建设场地定点堆放,并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施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洒落和产生扬尘;施工场地定期清扫和洒水,防止施工扬尘。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项目产生的拦截打捞废物(鱼虾、枯枝等)应及时清运,暂时无法清运的应放置在密闭的暂存间内,并采取废气收集净化措施,避免打捞废物恶臭气体逸散。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高噪声源强设备采取消声隔声设施,以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机械作业的时间,夜间禁止打桩和机动车辆鸣笛。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
运营期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安装隔声、消声设备,加强对车船抽吸泵等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的3类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施工期钻孔灌注桩的泥浆通过在泥浆池循环沉淀,将渣料分离控干水分外运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开挖产生的淤泥等土方运往霞浦县溪南镇等地的虾塘区域回填恢复耕地,实现土方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将施工垃圾倾倒至项目附近海域中;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运营期产生的常规性的拦截和打捞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生活垃圾”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制定专门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设计,优化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工程的用海范围、用海方式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开展施工期的海水环境跟踪监测与环境监理工作;加强施工单位管理,避免不文明施工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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