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湖南)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第八条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9650.16tce,等价值为18021.77tce。其中:年耗电4522.75万kW·h,折合5558.46tce(当量值)、13930.07tce(等价值);年耗天然气281.99万Nm³,折合3424.20tce;年耗柴油458.10t,折合667.50tce。年耗氧气75万m³,折合300tce;年耗二氧化碳4.52万m³,折合9.69tce;年耗氩气18.08万m³,折合6.51tce;年耗新水15.56万m³,折合40.02tce。含耗能工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650.16tce(当量值)、18377.99tce(等价值)。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切实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主要用能工序。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能效水平。应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等措施,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对项目所需用能设备按政策要求及时完成更新改造,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不低于节能水平,特别是空压机、变压器、照明器具等,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项目生产用能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 2020)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对主要用能工序进行分类、分项在线监测。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该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节能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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