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临澧县金宝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 邮编:415200
联系电话:0736-***208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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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临澧县金宝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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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城街道月亮岛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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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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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金宝滩水闸工****城街道月亮岛社区,是澧水一级支流道水河中下游的一座大(2)型水利枢纽工程,****城。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城镇供水等效益的综合性水利枢纽工程。水闸枢纽工程主要由泄洪闸、船闸、电站及水轮泵站等建筑物组成。 |
二、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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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要素 |
施工期 |
运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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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措施 |
验收要求 |
环境保护措施 |
验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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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生态 |
①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严格限定施工范围。 ②严格划定车辆行驶路线及临时道路开辟路线,禁止乱碾乱轧。 ③确保施工过程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有废水、固废均按本次评价提出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置,不随意排放。 ④临时用地安排复垦或覆绿投资,全部复垦或覆绿。 ⑤进行表土剥离。保留被破坏植被区域的表层土壤,用于临时性占地植被恢复。 |
严禁破坏规划区外的环境,工程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垦或覆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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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态 |
施工避开主汛期,安排在枯水期(即9月~次年3月);采取适合工程的分期导流方式,围堰内基坑布置排水沟,将基坑内渗水沉淀后通过水泵抽排至下游。加强监管,除基坑废水外其他废水严禁排入河道污染水体;建立鱼类保护应急机制。对施工围堰内的鱼类及时进行捕捞并放归,以保护鱼类资源。 |
施工期短暂影响采取相应措施降至最低 |
在闸址两岸附近设置禁止标识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 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维持设备稳定,保障下游灌区灌溉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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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 |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宅化粪池进行处理后用作农肥;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泥浆废水絮凝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基坑废水经静置沉淀后通过水泵抽排 |
对下游水质不造成影响,地表水环境满足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标准 |
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
地表水环境满足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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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及土壤环境 |
①主体工程区:表土保存,临时堆放采取袋装土临时挡渣坎,及时覆绿。 ②施工临建区、施工道路区:施工期修建临时排水土沟。工程完工后临建设施将全部拆除,及时覆绿。 ③弃渣场:弃渣前设置挡渣墙、截、排水沟;表土临时堆放区采取袋装土临时挡渣坎拦挡表土;及时覆绿。 |
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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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 |
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减震垫,施工区设置围挡隔声,运输车辆控制车速、声敏感路段禁止鸣笛 |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 排放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敏感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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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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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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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 |
①对施工场地、弃渣场采取洒水降尘。 ②严格控制施工区范围;合理规划运输道路线路,严禁乱碾乱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应加盖帆布,不能超载过量;严禁车辆在行驶中沿途振漏建筑材料及建筑废料;装卸器材应文明作业,防止沙尘飞扬。 ③优化施工组织,分段施工,缩短施工时间,合理安排施工计划。 ④施工结束后尽快对施工场地进行整理和平整,减少风蚀量。 ⑤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 ⑥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汽油,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合理匹配载荷,并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
(1)评价区域维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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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区域维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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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产生的废渣运至弃渣场(清淤过程若出现砂石,则运至防汛物资储存点作为备用防汛物资);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后用于回填或道路建设。 |
综合利用、妥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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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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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 |
加强管理 |
加强管理 |
减小风险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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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大气、水环境监测 |
有相关监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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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排污许可证制度 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可不进行排污填报。 2、自行监测 企业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相关要求,进行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应按照第五章中要求的监测要求实施自行监测。 3、竣工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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