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永罚字〔2026〕8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县××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3JHM02F
负责人:杨××
电 话:153××××6899
地 址:永靖县三条岘乡三条岘村砂金沟
2026年6月7日,我局接到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督察组第10批信访投诉问题后,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你公司位于三条岘乡三条岘村砂金沟,2026年3月开始建设,4月份建成了一套简易的砂石料破碎生产线,并断断续续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进行生产,厂区内安装的生产设备主要有一台200mm*400mm的粗颚破、一台100mm*700mm的细颚破、一台对辊机、3个小筛子,生产设备用彩钢进行了封闭,破碎设备上安装有集气管道,通往圆锥型的粉尘收集箱,但砂石料破碎生产线旁边可见明显粉尘溢出痕迹。另外,你公司购置一台新的布袋除尘器放在砂石料生产线旁,尚未安装,从甘肃鑫悦九州物资有限公司购买有100余吨砂石块原料堆放在厂区,成品库房内堆放有加工完成的产品约2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砂石料破碎生产线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只有营业执照,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6070003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7日)、现场照片(2026年6月7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总投资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 告字〔2026〕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总投资评估为85845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利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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