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26日我局对四川融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春
电话:0830-***6062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融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2MA6AFKLY5E |
|
|
法定代表人 |
邓可万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融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5〕68号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
许可内容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融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融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融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合江循环经济产业园,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塑料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废塑料破碎清洗能力1.98万吨/年基础上,增加破碎清洗、造粒、注塑等设备,建成后全厂形成10万吨/年废塑料破碎清洗、7万吨/年再生塑料颗粒和3.5万吨/年日用塑料制品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生产废水经“格栅+隔油+絮凝沉淀+气浮+A2/O+絮凝沉淀”处理后,部分再经石英砂滤池处理后回用;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项目外排的废水应达到有关标准以及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后,***网输送至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排放。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防治及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废塑料风选、造粒搅拌、注塑搅拌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熔融造粒以及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沸石转轮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产臭单元恶臭气体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加强物料存储、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点,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的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做好雨水、***网应急切换以及事故应急池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有效收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预测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95t/a、二氧化硫0.012t/a、氮氧化物0.062t/a、挥发性有机物2.588t/a;废水主要污染物经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225t/a、氨氮0.122t/a、总磷0.012t/a。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12/26 |
|
|
有效期自 |
2025/12/26 |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
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
|
备注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3154/5F_5aZsB8JITibH4FmNh.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