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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川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全产业链示范项目—泸县中药提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5-01-16拟建项目四川 - 泸州市 - 泸县 关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15日我局对川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全产业链示范项目—泸县中药提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15日-2025年1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2050

地 址: ****道****号****中心重大项目服务专区45号窗口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农兴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1MA661M9W8G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川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全产业链示范项目—泸县中药提取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5〕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川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全产业链示范项目—泸县

中药提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农兴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川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全产业链示范项目—泸县中药提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泸县新坪路西段12号,建设中药材精深加工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积雪草苷1吨/年、栀子黄色素2吨/年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4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1万元。

项目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406-510521-04-01-410511】FGQB-0335号),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符合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泸州医药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粉碎和干燥工序全封闭;乙醇泄压废气经水喷淋吸收;药渣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车间加强通风,降低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置食宿。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30m³/d)预处理达标后***网输送至泸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房隔声效果,厂界噪声达标。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含油棉纱手套、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和废活性炭按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中药净洗杂质及药渣、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污泥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芯、废树脂交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贮存点、生产车间及其他地面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许可决定日期

2025/1/15

有效期自

2025/1/15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MB1617512Y

备注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3154/7aQZbpQB_PcXpXGPLBk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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