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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泸天化油脂化学有限公司10万吨/年绿色精细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5-10-13拟建项目四川 - 泸州市 关注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泸天化油脂化学有限公司10万吨/年绿色精细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9月30日我局对四川泸天化油脂化学有限公司10万吨/年绿色精细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1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王乾

电 话:0830-***6062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10万吨/年绿色精细化学品项目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MAC4KDN89W

法定代表人

唐川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泸天化油脂化学有限公司10万吨/年绿色精细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5〕5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泸天化油脂化学有限公司10万吨/年绿色精细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泸天化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10万吨/年绿色精细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四川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西区,总用地约328亩,其中20.7亩为新征用地,其余为原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内南侧的预留工业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0万吨/年脂肪酸生产线、2×1.5万吨/年脂肪伯胺生产线、1.0万吨/年脂肪酰胺生产线、1.3万吨/年双酰胺生产线(含复配产品)及配套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117067.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3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5.83%。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所在园区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规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类处置原则,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优化废气处理工艺和参数,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脂肪酸生产线油脂水解真空尾气和蒸馏不凝气直接进入RTO焚烧系统,脂肪伯胺生产线制腈单元产生的进料废气、催化剂配置废气、粗脂肪腈暂存废气、腈蒸馏单元产生的真空尾气和脂肪酰胺生产线脱气废气、胺化反应泄压废气、脱氨过滤废气、中和反应废气分别在各自装置内进行两级水洗后,汇入RTO装置区再进行两级水洗后进入RTO焚烧系统,焚烧烟气采用“SCR+水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脂肪酸生产线甜水净化、甘油预浓缩及精制单元和加氢单元工艺废气采用二级碱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脂肪伯胺生产线制胺单元和胺蒸馏单元工艺废气采用两级水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腈蒸馏单元过滤废气与2#装置中间罐组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洗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脂肪酰胺生产线中真空系统尾气与双酰胺生产线复配装置的工艺废气一并进入二级水洗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双酰胺生产线双酰胺合成单元工艺废气采用两级水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双酰胺生产线复配单元工艺废气、生产单元冷凝不凝气、复合肥防结剂生产单元冷凝不凝气采用二级水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造粒装置1~3#造粒塔废气分别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钢带造粒/切片废气、灌装装置灌装废气采用一级水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1~2#原料罐区和装卸及化料区产生的储罐呼吸及装卸废气采用二级碱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1#装置中间罐组产生的储罐呼吸废气采用二级碱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2~3#装置中间罐组产生的储罐呼吸废气分别采用二级水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1t/h蒸汽发生器、30t/h、60t/h蒸汽锅炉和导热油炉使用天然气作为原料,采用低氮燃烧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危废贮存库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一级碱洗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采用生物除臭工艺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加强物料存储、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

为控制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脂肪伯胺装置、3#装置中间罐组、污水处理站边界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强化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脂肪酸工艺废水经车间废水收集池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隔油+高效气浮”预处理;含氨废水经车间废水收集罐收集后排入氨水预处理及氨回收单元经“皂化+沉降分层+2级精馏”预处理使氨氮浓度≤200mg/L,与脂肪伯胺、脂肪酰胺和双酰胺装置工艺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隔油+皂化+气浮+氧化还原”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脂肪伯胺和脂肪酰胺装置真空系统排水、装置喷淋塔废水、装置地坪冲洗水、化验室废水、集中化料区废水、办公生活废水、初期雨水等)一并经“综合水解+ABR厌氧+2级A/O+絮凝沉淀”处理达标后进入园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回用水系统浓水排放浓度满足《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202-2024)表1间接排放标准,直接排至污水处理站出水池与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汇合进入园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项目产生的原料油脂过滤滤渣、甜水压滤滤渣、甘油蒸馏塔底残渣、脱色废活性炭、加氢废催化剂、脂肪伯胺/酰胺/双酰胺生产废滤袋、清罐废液和污泥、沾染危化品的废包装、废润滑油、废SCR催化剂、废导热油炉等暂存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脂肪酸生产线的废滤布、造粒装置废除尘袋、空压制氮站过滤器废料及PSA解析装置废吸附剂、回用水站的废滤料和废反渗透膜、污水站污泥等由厂家回收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集中化料区、罐区、化学品库、润滑油库、装卸站、综合库房和危废贮存库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进一步完善物料储存、输送、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厂内雨水、***网设置切换阀,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有效收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按规定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应配备足够的备用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污染事故和纠纷。

(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规〔2023〕5 号)相关要求,未达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报告书》预测本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7.360t/a、氮氧化物36.48t/a、二氧化硫10.16t/a、挥发性有机物6.531t/a;项目废水经园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7.78t/a、氨氮0.78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许可决定日期

2025/9/30

有效期自

2025/9/30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备注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3154/nDXQ25kB8JITibH4rMN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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