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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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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1.大气污染防治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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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2.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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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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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4.开展核与辐射执法检查,对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抽查,检查辐射安全自查情况、辐射安全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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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污水处理站污处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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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风险企业的行政检查 |
6.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帮扶企业落实环境应急措施,防范生态环境安全事故。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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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二季度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年度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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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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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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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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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污水处理站污处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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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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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7.纳入年度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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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一般工业固废企业执法检查 |
8.对涉一般工业固废企业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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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险废物企业执法检查 |
9.对涉危险废物企业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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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 |
10.对医疗废物产废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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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委托的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含监督监测);排污许***网检查;***平台(点位)与监测孔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性排查;自动监测运维规范性检查。必要时延伸至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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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环执法〔2021〕70 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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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13.开展核与辐射执法检查,对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抽查,检查辐射安全自查情况、辐射安全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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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污水处理站污处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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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风险企业的行政检查 |
15.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帮扶企业落实环境应急措施,防范生态环境安全事故。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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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行政检查 |
16.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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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
1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弃铅蓄电池等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 (2025-2027 年)》(环办执法函〔2025〕1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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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三季度 三季度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年度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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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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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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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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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污水处理站污处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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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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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持证企业的执法检查 |
7.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否遵守排污许可证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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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委托的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含监督监测);排污许***网检查;***平台(点位)与监测孔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性排查;自动监测运维规范性检查。必要时延伸至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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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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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10.纳入年度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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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一般工业固废企业执法检查 |
11.对涉一般工业固废企业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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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险废物企业执法检查 |
12.对涉危险废物企业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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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 |
13.对医疗废物产废及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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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风险企业的行政检查 |
14.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帮扶企业落实环境应急措施,防范生态环境安全事故。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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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
1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弃铅蓄电池等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 (2025-2027 年)》(环办执法函〔2025〕1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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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四季度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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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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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弃铅蓄电池等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 (2025-2027 年)》(环办执法函〔2025〕1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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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一般工业固废企业执法检查 |
4.对涉一般工业固废企业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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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险废物企业执法检查 |
5.对涉危险废物企业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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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6.对二、三季度检查发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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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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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污水处理站污处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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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风险企业的行政检查 |
9.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帮扶企业落实环境应急措施,防范生态环境安全事故。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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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实施检查的行政主体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空分局。 2.排污许可等业务工作涉及的现场踏勘等事项,未列入行政检查计划。 3.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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