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瀚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桂平市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处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 2206-450881-04-01-72 4770 )。项目拟建地位于 桂平市龙门工业区 南侧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 09度57分36.448秒 ,北纬2 3度16分1.747秒 。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 8630.45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2422平方米。项目 设计处理病死畜禽20吨/日,最大处理规模40吨/日 。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 、 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包括 建筑面积1867 平方米无害化处理 车间;辅助工程包括 辅助房 、 洗车房 、 烘干房 等 ;公用工程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 水处理 系统、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 4402.51 万元,环保投资约为 550 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 12.49 %。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 严格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1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混合汇入项目污水预处理站,项目废水处理站采用“提升泵井+气浮+缓存池”工艺处理,经处理达到桂平市环保生态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纳管标准后由桂平市环保生态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除渣预处理+厌氧UASB反应器+外置式MBR+NF”工艺处理 , 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表2中标准 并满足 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 水质要求后 ,纳入至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郁江。
2. 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 事故应急池 和 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 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二) 严格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 项目粉碎工序 、化制 工序等 应采取密闭操作,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相应标准要求 ,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表 A.1 中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 1996 )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产车间处理设备采用密封设计,防止臭气外泄;加强生产车间废气臭气收集,加强 烘干车间通风换气,加强污水处理站的日常管理, 减少恶臭无组织排放, 降低臭气浓度的影响, 确保厂界外NH 3 、H 2 S、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要求。
2 . 无害化生产车间产生的 恶臭气体 、 颗粒物废气 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NH 3 、H 2 S等恶臭气体经 微负压收集后, 经“酸洗涤+VOC催化氧化及碱洗涤塔”三级喷淋塔处理,处理后由25 米 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 NH 3 、H 2 S 、臭气浓度 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 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
3 . 项目化制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引至排往桂平市环保生态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厂 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尾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工艺(SNCR)脱硝+半干法(Ca(OH)2)脱酸+干法(Ca(OH)2)脱酸+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工艺, 处理后废气通过 80 米 高排气筒排放 , 外排废气 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标准 。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 2008 )相应标准要求。
(四) 严格 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1 . 废 矿物 油 和 废油桶 属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 20 23 )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 . 污水预处理站浮渣 、废弃防护用品、废弃包装材料 和 生活垃圾 收集后委托桂平市环保生态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 。
(五) 项目采用高温干化化制工艺,项目化制所需蒸汽 依托桂平市环保生态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供 。
( 六)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 七 )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八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2015 〕 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 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九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 2015 〕 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 “ 三同时 ” 制度 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 环境保护“ 三同时 ”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 4 年 4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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