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年产 18万吨生物降解母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 表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 新建 项目 (项目代码: 2403 -4508 04 - 04 -0 1 - 862302 ) ,项目位于 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沿江三路与进港四路交汇处西北角( 广西贵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2′53.175″,北纬22°58′53.596″。生产规模:年产18万吨生物降解母粒。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楼;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环保投资约为 20 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 2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已取得 贵港市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 。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 表 》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 表 》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生产 工艺 、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 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 表 》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
(一) 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
1. 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热熔、挤出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 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表4中所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
2 . 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 2019)要求。 加强各废气收集设施及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 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二)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原则完善厂区排水 系统 。
1.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 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 、危废暂存间 必须采取防渗 、防泄 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废活性炭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再生 。
2. 原辅料的废包装 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相应 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六 )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
( 七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八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 要求 ,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 、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 表 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 局 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
四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 表 》送达 贵港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 覃塘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我局委托 贵港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 覃塘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 “三同时”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 4 年 3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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