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21029920240613000004
二、合同名称: 大连市****中心无人机飞防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ZTB2024006
四、项目名称: 大连市****中心无人机飞防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大连市****中心(本级)
地 址: ****路****号
联 系 方 式:186****0296
供应商(乙方): 辽宁金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街****号
联 系 方 式: 186****77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应用植保无人机投放松毛虫赤眼蜂蜂球。
履约要求: (一)无人机及作业要求1.应用多旋翼无人机,可精准投放赤眼蜂蜂球。
2.作业无人机必须具有航空作业实时监控数据。作业飞机系统可实时查看每架正在作业飞行数据,包括实时作业面积、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精准信息,可随时回放每架参与项目的作业数据,包括实时作业面积、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精准信息;可远程锁定指定植保无人机。
3.避障系统:可感知范围1.5-3.0m(感知15米远0.5cm***网线;30米远多股高压线)
4.避障方向:根据飞行方向实现前后方避障。
5.作业高度:根据作业地块地势、作物长势和高度,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保持在距农作物上方3m范围内。
6.实施作业的无人机具备产品合格证。(提供产品合格证)
7.作业无人机需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且金额不低于20万元。
(二)无人机操作员要求
无人机操作员需具有无人机操作许可证明文件。
(三)赤眼蜂蜂球要求
1.蜂球材质为全生物降解树脂,180天相对生物分解率≥90%。
2.蜂球直径24-28mm,出蜂孔缝隙0.5-0.6mm。
3.赤眼蜂种蜂应采自野生松毛虫寄生卵,由厂家自繁自育,生产蜂不超过6代。
4.每次投放蜂球单球卵粒数(蜂卵量)应大于等于60粒/卡,单卵出蜂应大于等于75头/粒,有效蜂数量应大于等于4500头/卡,出厂前和送蜂后,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5.共投放两次,每次1.67万亩,每次每亩投放两个蜂球,间隔一周按采购人要求进行第二次投放。
(四)安全、环保等要求
1.乙方承诺严格执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在服务过程中,确保不发生飞行事故。在正常使用和满足操作流程及工作环境、天气等情况下若发生飞行事故,责任由乙方及保险公司全部负责并赔偿所有损失。
2.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人机飞防作业,自行负责飞行及机组人员安全保障。
3.乙方需自行协调办理监测区域民航航空管制部门的许可,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飞防作业,自行负责飞行安全保障。
(五)其他作业要求
1.服务时间:根据甲方要求执行
2.服务地点:大连市普兰店区、瓦房店市、金普新区
3.服务数量:3.34万亩次。
4.在甲方通知乙方24小时内,乙方须安排足量飞机和有效药剂到达防治现场,并开展服务,每个地块要求72小时内完成服务。
履约期限: 一年
履约地点: 金普新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
七、验收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林淑敏、刘巍巍、王嵩
九、验收意见: 1.辽宁金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完备,内容详实,符合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的要求。2.辽宁金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在大连市普兰店区、瓦房店市、金普新区完成1.67万亩(3.34万亩次)赤眼蜂球的无人机投放。在飞防服务中应用的药剂和赤眼蜂球均符合要求。
3.辽宁金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按时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各项任务。
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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