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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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一批二手设备 |
标的编号 |
HJS2026ZC1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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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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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613206.05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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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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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宣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67、0571-****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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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城区泛海国际A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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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报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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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物资 |
标的名称 |
一批二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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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计量单位 |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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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山东省滕州市 |
数量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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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标的清单》和提供的图片仅供参考,所有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标的物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现场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标的物涉及拆除的界限等信息进行了解确认,标的物以现场展示实物现状进行移交,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就视为其已知悉上述所述之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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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山东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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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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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 |
注册资本 |
叁亿壹仟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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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颛孙海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81064394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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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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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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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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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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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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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CFRGP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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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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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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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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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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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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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一批二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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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613206.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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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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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4500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珠光砂清运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设备拆除作业产生的各类垃圾(珠光砂、保温棉、填料等)易产生粉尘,受让方须全程做好人员安全防护,规范施工、保障作业安全;且受让方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外泄、扬尘污染等。若产生珠光砂外泄或引发安全、环保事故及相关损失、处罚的,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迁、清运及垃圾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珠光砂、分子筛、氧化铝、保温材料、废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搬迁、清运及垃圾清理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政策许可、协调处理、相应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5)受让方应按以下顺序处置标的:1)受让方应先行完成珠光砂清运工作;2)珠光砂清运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方可开展剩余标的物的拆除、搬迁工作。 (6)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接受枣庄市及滕州市安监部门及环保部门的监督,同时严格遵守山东杭氧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山东杭氧公司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的跟踪指导下委托有相应拆除资质的公司开展设备拆除工作。 (7)拆除现场在多工种、多支施工队伍同时作业时,受让方必须在现场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拆除现场的安全、环保、维稳工作,并配合甲方进行现场管理。 (8)如因受让方拆除不当造成土壤、水质二次污染的(特别是废油不得污染土壤),受让方须负责在60日内完成修复。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3.12%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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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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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左先生 |
联系电话 |
147****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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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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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4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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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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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珠光砂清运保证金、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珠光砂清运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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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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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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