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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宁和平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补充修复工程环保、工程监理

2026-07-30招标变更-补充浙江 - 嘉兴市 - 海宁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原海宁和平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补充修复工程
省份/直辖市 浙江 所属地区 嘉兴市 - 海宁市
采购单位 海宁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魏先生 135****0737 施先生 0573-****7256 0573-****8015 更多联系方式(5个)
代理机构 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方式 0573-****7032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招标公告

原海宁和平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补充修复工程环保、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原海宁和平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补充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026-330481-D-000126,招标人为海宁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环保、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海宁市西山路南侧广顺路北侧。

2.2建设规模:原海宁和平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补充修复工程,需补充修复的污染土方约16568m³。

2.3概算投资:约31万元;

2.4计划施工工期:土壤修复90日历天内完成,土方回填待甲方通知后30日历天内完成。

2.5招标范围: 原海宁和平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补充修复工程环保监理及工程监理,涉及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土壤最终处置阶段监理工作的全部内容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具体详见修复方案及图纸)。

2.6监理服务期: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完成备案并取得生态环保部门备案意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服务能力的相关投标人,业绩及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生态环境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及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登记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不进行现场登记。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26年07月30日至2026年08月10日下午14时00分,登陆“***网”,通过“***平台”自主登记(未注册会员单位的需先注册)。

4.2招标文件通过“****中心***平台”在登记后自行下载。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6年08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大楼(****城投)****楼西连廊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中心(***网[海宁]网站https://****.gov.cn***网https://****.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海宁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 地 址:****路****号****大厦

邮 编: 314400 邮 编: 314400

联 系 人: 魏先生 联 系 人: 郑先生

电 话: 0573-****7032 电 话: 0573-****1567

传 真: 传 真: 0573-****4886

2026年07月30日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有效营业执照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项目负责人(总监)资格

生态环境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及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附注册证书复印件)

3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监理过一项单个合同建安投资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生态环保部门备案意见。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内容、规模、造价的证明。提供资料复印件。

4

进浙监理备案证

(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https://****.gov.cn)***网页截图,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

信用评价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意即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惩戒”记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如投标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工商变更证明材料,***网站上无法查询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

没有被限制投标

投标人不在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限内(以主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7

其他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注:1、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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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47/mfGxsJ8BLRKCxEZf0d3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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