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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公司宜昌分公司2026年湖南省桂新项目路面工程煤制气及沥青混合料委托加工询比采购公告

15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询价湖北 - 宜昌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高开公司宜昌分公司2026年湖南省桂新项目路面工程
省份/直辖市 湖北 所属地区 宜昌市
代理机构 宜昌分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宜昌分公司2026年湖南省桂新项目路面工程煤制气及沥青混合料委托加工询比采购公告

1.询比采购条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承接湖南省桂新项目桂阳至新田(宁远)段总包部沥青路面中、上面层工程施工项目,授权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随宜昌分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管理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现委托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与询比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湖南省桂新项目位于郴州市桂阳县,永州市新田县、宁远县,起止里程为K0+000-K58+048.913,其中K0+000-K32+621属一分部施工范围,K32+621-K58+048.913属二分部施工范围,施工分包工程工作内容:桥面精铣刨、6cm厚改性沥青AC-20C、4cm厚改性沥青玛蹄脂SMA-13、5cm厚改性沥青玛蹄脂SMA-13摊铺施工。

2.2 询比采购范围

本次询比采购范围为:****楼运输至指定地点的安装与拆除、煤制气加工、沥青混合料加工、试拌、装车、甲供材仓储保管、原材检测等与完成沥青混合料生产供应和提供相关服务(配合服务、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煤粉、辉绿岩、碎石、机制砂、木质素纤维由甲方供应,详见《甲方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共划分为2个合同包,具体内容见附件1。

2.3 加工合作起始时间:具体开始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计划150 日历天。

2.4 ****楼安装与拆除指定地点:湖南省桂新项目桂阳至新田(宁远)段,****楼(主线K16+800左侧50米),2#****楼(主线K37+900右侧300米,省道S229右侧)。

2.5 供货地点:****楼

2.6 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具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拟供材料(货物)检测报告,质量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并将随业主及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调整。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平台注册供应商,且前期参与洽谈经采购人审核供货能力强、类似业绩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未通过本项目前期洽谈的供应商如参加本项目申请,其申请将被否决,请谨慎报名)。高开公司AA级、A级供应商无需参与洽谈可直接作成为本项目采购的申请人(AA级同时承接集团范围内相应专业超过5个在建项目任务的、A级同时承接集团范围内相应专业超过4个在建项目任务的,不能参与本项目采购申请)。申请人可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

3.1 申***平台(网址:http://****.com)注册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

3.2 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合同包的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3.4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网”(htt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级被采购人列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湖北交投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采购人“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3.5 申请人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高开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良好的成交人,将被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5.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得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5.3 有如下违约行为的申请人,不得参与本次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将依据相关供应商管理办法,采用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交易资格直至不良行为终止、罚金、列入湖北交投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成交,包括以他人名义申请;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供货部分材料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3.6 同一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对2个合同包提出申请,分别编制申请文件,但仅允许成交1个合同包。申请人同时在多个合同包取得第一成交候选人资格的,由采购人按照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选择的优先成交顺序授予成交资格,其他合同包则由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类推。对于同时参与多个合同包的申请人,如未在申请文件中承诺合同包之间优先选择的成交顺序,其申请文件将被否决;申请人不同合同包的申请文件承诺的优先顺序不一致,其全部申请文件将被否决。

4.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com)进行注册登记。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0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参与合同包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申请文件。

4.3***平台服务费,第1合同包1000元/合同包,第2合同包500元/合同包,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5.申请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10时00分

5.2申请文件的递交方式: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选择参与合同包将加密的电子申请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申请人完成申请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申请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申请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5.3申请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标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中心—CA办理)。

5.4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且不召开预备会,申请人有任何疑问可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采购人。如申请人需要踏勘现场,踏勘期间,采购人将予以配合,但费用由申请人自理。在踏勘现场过程中,申请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6.评审办法

本次询比采购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平台(网址:http://****.com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湖****大道****号

邮 编:430050

联 系 人:镇先生

电 话:176****9016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道****号****中心

邮政编码: 430071

联 系 人: 姚女士

联系电话: 133****4372

监管部门:中共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地址:湖****大道****号

联系方式:027-****8771

异议渠道:供应商登录“平台”在“异议管理”菜单以书面形式提出

2026年 9 月 7 日

附件1:

合同包划分表

合同包

材料名称

预估数量

预计供应路段

备注

第1合同包

沥青混合料

221350.31

于郴州市桂阳县,永州市新田县、宁远县,起止里程为K0+000-K32+621

辉绿岩、碎石、机制砂、木质素纤维由甲方供应,详见第四章《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160994.4

于郴州市桂阳县,永州市新田县、宁远县,起止里程为K32+621-K58+048.913段

1#****楼设备进出场

1

湖南省桂新项目桂阳至新田(宁远)段,****楼(主线K16+800左侧50米)

/

2#****楼设备进出场

1

湖南省桂新项目桂阳至新田(宁远)段,2#****楼(主线K37+900右侧300米,省道S229右侧)

/

第2合同包

煤制气

382344.71

于郴州市桂阳县,永州市新田县、宁远县,起止里程为K0+000-K58+048.913

煤粉由甲方供应,详见第四章《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要求(第1合同包)

一、混合料级配

AC-20C、SMA-13沥青混合料级配要求

沥青混合料矿料的良好级配是保证结构层功能、便于施工、不容易离析的基本要求。沥青混合料矿料级配不合理时,造成施工困难,成型不稳定,无法发挥沥青结构层的基本功能,影响路面使用性能和寿命。根据规范要求,施工采用的各沥青混合料矿料级配应根据材料情况由现场实验获得,以下沥青混合料级配为规范给出的参考级配,其中的关键性筛孔的通过率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的相关要求。

密级配沥青混合料矿料级配

筛孔(mm)

SMA-13

AC-20C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31.5

26.5

100

100

19

100

90

16

100

100

92

78

13.2

100

90

80

62

9.5

75

50

72

50

4.75

34

20

56

26

2.36

26

15

44

16

1.18

24

14

33

12

0.6

20

12

24

8

0.3

16

10

17

5

0.15

15

9

14

3

0.075

12

8

7

3

二、混合料技术标准

AC-20C、SMA-13沥青混合料技术标准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采用马歇尔试验配合比设计方法,对于公称最大粒径等于或小于19mm的密级配沥青混合料(本项目为AC-20C和SMA-13)在配合比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沥青混合料高温抗车辙性试验、水稳定性检验、低温抗裂性检验和渗水试验,并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FF40-2004的技术要求。

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技术标准

实验指标

技术要求

击实次数(双面)(次)

75

试件尺寸(mm)

Φ101.6mm×63.5mm

空隙率VV(%)

深约 90mm 以内

4~6

深约 90mm 以下

3~6

稳定度MS(KN)≥

8

流值FL(mm)

1.5~4

矿料间隙率VMA

(%),≥

设计空隙率(%)

26.5

19

16

13.2

3

11

12

12.5

13

4

12

13

13.5

14

5

13

14

14.5

15

6

14

15

15.5

16

沥青饱和度VFA(%)

55~70

65~75

SMA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技术标准

实验指标

技术要求

击实次数(双面)(次)

50

试件尺寸(mm)

Φ101.6mm×63.5mm

空隙率VV(%)

3~4

矿料间隙率VMA(%)≥

17

稳定度MS(KN)≥

6

流值FL(mm)

/

沥青饱和度VFA(%)

75~85

谢伦堡沥青析漏试验的结合料损失(%)≤

0.1

肯塔堡飞散试验的混合料损失或浸水飞散试验(%)≤

15

动稳定度(次/mm)≥

3000

浸水残留稳定度(%)≥

80

冰融劈裂残留强度比(%)≥

80

公称最大粒径≤19mm的密集配沥青混合料性能检验指标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路用性能

车辙试验动稳定度

普通沥青混合料

≥1000

高温稳定性

改性沥青混合料

≥4000

浸水马歇尔试验残留稳定度

普通沥青混合料

≥80

水稳定性

改性沥青混合料

≥85

冻融劈裂试验的残留强度比

普通沥青混合料

≥75

改性沥青混合料

≥80

低温弯曲试验破坏应变(μe)

普通沥青混合料

≥2000

低温稳定性

改性沥青混合料

≥2500

渗水系数(ml/min)

≤100

渗水性能

三、拌和

AC-20C、SMA-13沥青混合料拌和要求

对于改性沥青混凝土应特别重视材料质量、施工温度和压实工序的管理,使混合料形成充

分嵌挤并达到稳定的状态,切忌片面追求平整度而降低压实温度。施工中各阶段温度控制要求

如下:

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温度范围(℃)

工序

施工温度(℃)

测量部位

开放交通时的路表温度

≤50

路表面

成品改性沥青加热温度

≤175

沥青加热罐

集料加热温度

190~220

热料提升斗

混合料出厂温度

170~185

运料车

混合料最高温度(废弃温度)

195

运料车

混合料储存温度

拌和出料后降低不超过10

运料车及储料罐

摊铺温度

≥160

摊铺机

初压温度

≥150

摊铺层内部

碾压终了温度

≥90

摊铺层内部

煤制气原材料及成品技术指标要求(第2合同包)

一、原材料要求

除甲方供应的煤粉外,乙方在煤制气生产及净化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辅助材料,其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脱硫

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脱硫剂,用于脱除煤制气中的硫化氢(H₂S)等有害杂质。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外观

/

黄褐色条形或黄褐色球形

目测

规格(条形)

mm

Φ(3~6)×(5~20)

HG/T 5759-2020

规格(球形)

mm

Φ4~10

HG/T 5759-2020

颗粒径向抗压碎力平均值(条形)

N/cm

≥40

HG/T 5759-2020

颗粒点抗压碎力平均值(球形)

N

≥20

HG/T 5759-2020

穿透硫容(以S计)(质量分数)

%

≥20

HG/T 5759-2020

脱硫剂执行标准:HG/T 5759-2020《常温氧化铁脱硫剂》。若采用醇胺类脱硫脱碳剂,还应符合GB/T 42526-2023《醇胺类脱硫脱碳剂》 的相关技术要求。

2.净化催化剂

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净化催化剂,用于煤制气中氧硫氰化物的净化处理。

项目

技术要求

执行标准

催化剂活性

应符合煤制气中氧硫氰化物净化催化剂的活性试验方法要求

GB/T 31585-2015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应符合煤制气脱氧硫氰化物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要求

GB/T 34234-2017

净化催化剂执行标准:GB/T 31585-2015《煤制气中氧硫氰化物净化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及GB/T 34234-2017《煤制气脱氧硫氰化物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催化剂应适用于焦炉煤气及煤制工业原料气中同时用于耐硫脱氧、氢氰酸转化、氧硫化碳和二硫化碳水解转化的净化处理。

3.活性炭

乙方提供的活性炭应满足煤制气精脱硫及气体净化的要求。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执行标准

碘值

mg/g

≥1050

GB/T 7702

四氯化碳吸附率

%

≥70

GB/T 7702

灰分

%

8~12

GB/T 7702

堆积重

g/L

≥380

GB/T 7702

强度

%

≥90

GB/T 7702

水分

%

≤5

GB/T 7702

活性炭执行标准:GB/T 7701.1-1997《煤质颗粒活性炭 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及 GB/T 7702《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系列标准。

4.其他辅助材料

乙方供应的其他辅助材料(如催化剂载体、脱硫脱碳剂、化学药剂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成品煤制气质量技术指标要求

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煤粉经气流床气化工艺加工制成煤制气,作为沥青拌和站加热燃料使用。成品煤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气体成分指标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甲烷(CH₄)含量(体积分数)

%

≥90

GB/T 13610 / HG/T 2680

氢气(H₂)含量(体积分数)

%

报告

GB/T 13610 / HG/T 2680

一氧化碳(CO)含量(体积分数)

%

报告

GB/T 13610 / HG/T 2680

氧气(O₂)含量(体积分数)

%

≤0.5

GB/T 13610

二氧化碳(CO₂)含量(体积分数)

%

报告

GB/T 13610 / HG/T 2680

2.热值指标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高位热值

MJ/m³

≥20

GB/T 11062

低位热值

MJ/m³

≥18

GB/T 12206

3.杂质与有害物质指标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硫化氢(H₂S)含量

mg/m³

≤20

GB/T 12208

粉尘/颗粒物浓度

mg/m³

≤10

GB/T 12208

焦油与灰尘含量

mg/m³

≤50

GB/T 12208

氮氧化物(NOx)含量

mg/m³

≤50

烟气分析仪法

三、气化工艺与燃烧要求

1.气化完全性:乙方须确保煤粉在气化炉内充分完全气化,形成以CO、H₂、CH₄为主要成分的可燃合成气体。不得有煤粉未经气化反应直接进入干燥滚筒,严禁在干燥滚筒内直接燃烧煤粉。

2.燃烧效果:乙方提供的煤制气须确保燃烧器充分燃烧,沥青拌和站各阶段控制温度达到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的标准要求。

3.质量影响:煤制气燃烧后不得有煤渣附着于沥青集料上,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

四、尾气排放标准

乙方供应的煤制气作为燃料燃烧后,其排放浓度限值须达到以下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五、气化设备要求

1.乙方使用的煤制气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或相关环保排放检测报告。

2.煤制气设备应自带导热油余热系统,余热须以导热油方式输出。

3.气化炉炉膛本体不得外排废水、黑水、湿焦煤渣。

4.乙方应提供煤制气设备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质文件。

六、检测与检验

1.乙方应按照上述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成品煤制气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煤制气质量进行抽检,如发现质量不达标,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乙方环境保护排放不达标或其他原因导致煤制气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乙方应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提供轻质油或柴油等替代燃料。轻质油质量须符合SH/T 035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燃料油》中的要求。

七、其他

1.若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的煤制气技术指标与本附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两者间技术要求更高的技术标准为准。

2.本附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附件2: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合同包

资质要求

第1合同包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须为通过本项目前期洽谈的供应商,***平台注册供应商(洽谈名单以采购人提供的为准,申请人无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2合同包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须为通过本项目前期洽谈的供应商,***平台注册供应商(洽谈名单以采购人提供的为准,申请人无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1、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供应商,应提供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合同包

财务要求

第1合同包

方式一:

近三年每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600万元,近三年平均净资产不少于120万元。

方式二:

由银行出具(须有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2026年6月、7月、8月)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每月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少于20万元。

上述两种方式满足其中一种即可。

第2合同包

方式一:

近三年每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 200万元,近三年平均净资产不少于 40 万元。

方式二:

由银行出具(须有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 2026 年 6 月、 7 月、 8月)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每月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少于 6万元。

上述两种方式满足其中一种即可。

注:1.采用方式一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报表。若最近年度会计报表未出,则近三年时间往前推算一年。

2.采用方式二应附银行出具(须有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合同包

业绩要求

第1合同包

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承担过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90万元的类似材料(含沥青混合料)加工或供货业绩。

第2合同包

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承担过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65万元的类似材料(含煤制气)加工或供货业绩。

注:申请人应提供近3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来承担的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服务内容,甲、乙方签字盖章等内容。如果合同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可由甲方出具有效证明。如无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及甲方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采购人在对申请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业绩。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合同包

信誉要求

第1、第2合同包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网”(htt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被列入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

(6)近三年度被列入采购人“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注:1.对以上(1)、(2)、(4)***网站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设备最低要求)

合同包号

设备名称

型号(指标)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1合同包

****楼

400t/h

2

1、应包括冷骨料配给系统、烘干系统、除尘系统、矿粉罐储存系统、****楼总成、成品仓系统、控制系统、沥青加热储供系统、燃油储供系统。拌和生产能力满足400t/h的生产需求。

****楼品牌须为国际(玛连尼或安迈)、国内(德基或徐工、三一、中联等)一线品牌,回收粉采用湿排法。

2、单罐储能50000L以上。均需具有搅拌功能。

3、轻质燃料油存储用于导热油升温加热

装载机

50000L

2

标准化实验室(含试验检测设备)

/

1

第2合同包

煤制气加工设备

/

2

粉煤气化及燃烧装置(碳转化率>98%);炉内气化及导热油循环(对加热沥青),自带自动化控制系统,

注:表中设备为最低要求,仅作为进场履约的依据,不作为评标的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业主单位对设备作出相关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增加设备种类及数量,成交人应无条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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