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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带钢区域废旧物资处置项目

6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安徽 - 合肥市 - 肥东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原带钢区域废旧物资处置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肥东县
采购单位 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57****9503 东风小学 133****2131 193****50 更多联系方式(17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原带钢区域废旧物资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原带钢区域废旧物资处置

项目编号

2026AYYCJ00180

委托方

****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7906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9月17日9:00始至2026年10月8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0月9日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资产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瑶海区广德路与徽河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有权属证明文件,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

本次资产处置主要涉及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与徽河路西北角约10017.06㎡排架结构厂房的废旧钢材H型钢、角钢、废旧彩钢板和废旧采光顶、门窗等废旧物资。本项目由委托方负责进行厂房拆除工作,待厂房拆除完成后移交本次废旧物资。本项目委托方有预留资产,受让方在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委托方预留资产(具体以委托方通知要求为准),具体转让资产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转让标的现状、运输成本、市场价格波动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国承钦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国承钦安资评字(2026)第HF62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材料总回收价值为人民币86.32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3.意向受让方须在竞价前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对本次转让标的有疑问,请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转让底价(万元)

86.32

交易保证金(万元)

8.6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均为含税价格,委托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请于公告截止时间的2个工作日前与转让方联系登记,转让方将于后续通知组织集中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如对项目地址不清,可与转让方联系咨询。标的以现状移交,工程量以实际现场踏勘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品质、数量、重量、体积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现场勘察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标的以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需服从转让方工作安排进行拆除施工,受让方需做好拆除现场封闭管理、安全施工、环保施工等相关工作。

3.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后15个日历天内将标的物清运完毕,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具体开工时间以委托方通知为准。若受让方超过15个日历天内未处置完毕,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完成时限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保证项目及时完成,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协调和决定。受让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4.受让方须在双方约定地点范围内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已进场,受让方进场后需无条件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配合现场安全、环保等管理工作。受让方在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委托方预留资产(具体以委托方通知要求为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6.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拆除、施工、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7.本项目转让价款不含相关税费,如受让方需开具转让价款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切割费、机械吊装费、搬运费、垃圾清理费等)由受让方自行缴纳。

8.受让方须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资产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违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委托方则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10.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网络一次性报价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下方的“安****中心登录”***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中心网站(网址:http://****.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因使用错误缴款方式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中心

开户行:

徽商银行合肥龙岗支行

账号:102040102100062610500522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一)《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视为其放弃成交资格;

(二)《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路****号****中心****楼,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727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一)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及成交公告结束后,受让方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交易服务费,可以转账(同城)、电汇(异地)方式;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至合肥****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及未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2.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5.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6.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路****号****中心****楼,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51-****0203、6449836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一)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二)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网查询。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三)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委托方)

联系人:丁主任,联系电话:0551-****1128156****281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佘工,联系电话:0551-****02030551-****8363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中心****楼,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0512-****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备的拆除、清运、搬运、装卸等工作,场地平整、现场垃圾清运完毕后净地交付,上述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至第五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按国家规定向乙方开具票据凭证。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且乙方已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进场施工通知书,乙方才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

自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起,乙方须在 日内对转让标的拆除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乙方不得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除不可抗拒、第三方行为等非甲方原因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合同标的额的 的违约金。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标的额的 的违约金。

(四)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超过合同期限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 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乙方须派驻现场拆除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全天候负责现场拆除工作。若发现擅自离岗、脱岗行为,每人每次罚款 元。

(七)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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