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天山路实训基地房屋设备设施修缮费
2、项目内容:根据天山路实训基地房屋设备设施实际情况,经与物业公司多次现场勘察,以解决实训基地安全隐患、提升基地整体环境为重点,2026年度****楼、****楼、****楼宇墙体破损修补,****楼废水储存室地坪改造,****楼屋顶防水层维修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3、用户预算:本项目预算为55.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54.834841万元,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4、工期:30日历天,具体以采购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二、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且符合:
1.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投标供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ov.cn)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本项目不得转包。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6年09月17日上午10:00起至2026年09月24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平台(http://****.com)报名,同时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人代表证明原件;
4、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应提供被授权代表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加盖公章;
5、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加盖公章。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原件审阅后退回。如有缺漏,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供应商的合格与否,将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现场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方可获得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本竞争磋商文件资料费1000元/份,一经售出恕不退还。
四、投标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26年09月2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前以邮件(需加盖公章)的形式向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如有),邮箱:28****@****.com。
五、响应截止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1、响应截止时间:2026年09月29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年09月29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
六、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路****号3A楼会议室。
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路****号3A楼会议室。
3、磋商所需携带的材料:
(1)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响应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采购人确认磋商资格。
(2)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应提供被授权代表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加盖公章;
(3)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一式肆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1份),当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响应文件为准。
★注意:电子版需为正本盖章的原件扫描件。
4、竞争性磋商时间:2026年09月29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路****号3A楼会议室进行,请各投标供应商准时出席。
注意:磋商时携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将会通过“***平台”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八、其他事项:
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精神,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的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人:****中心
联系地址:****路****号****楼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1- 22089130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3A楼
联系人:王正宁
电话:138****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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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6122/QUagrqABni4p5U9XFVd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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