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
招标文件澄清、异议回复的通知(04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决定,对“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招标文件澄清、异议回复通知如下:
一、澄清
1、问:若投标业绩合同工作内容包含大型水利工程运行期安全监测数据分析、应用类服务内容,该业绩是否满足本项 “运行期安全监测服务业绩” 的评审认定要求?
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运行期安全监测服务业绩”必须包含大型水利工程运行期安全监测设施的数据监测内容。
2、问:根据教育部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原本科专业“电力系统及自动化”调整归并至本科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拟派人员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该人员是否视同满足招标文件中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专业的评审条件?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商务评分标准 (二)项目主要人员能力 要求: 投标人拟派人员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投标人拟派人员的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中为准,若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证书中未注明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或水文与水资源的,以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专业为准。 由于学科沿革、不同高校专业设置等原因,“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相关专业具体名称不尽相同。在此情况下, 1、若提供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证书的同时,也提供了专业名称含“自动化”的毕业证书(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电力系统及自动化”专业人员的要求? 2、若提供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证书的同时,也提供了“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的毕业证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专业人员的要求? 说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 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学科进行修订调整,原挂靠土木工程下的水利类专业拆分设立独立一级学科 0815 水利工程;原二级学科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予以撤销,其学科研究内容(河流泥沙运动、河床演变、河道整治、治河工程)整体归入二级学科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081502)。
答:1、投标人提供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证书的同时,也提供了专业名称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的毕业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人提供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证书的同时,也提供了“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的毕业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异议及回复
1、异议事项: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项目负责人评标加分业绩及相关条款存在不合理限制及要求。(1)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2)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中(2)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上述2条结合,一个用于满足资格条件要求,一个用于评标加分业绩,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重复,不合理。四、相关请求及主张多年来,国家三令五申,出台各类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各项规定,给各***平台、环境和机会。但本次“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信息化(数字李生)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资格及评分业绩的不合理设置,无疑是将众多潜在投标人排斥在外。建议删除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评分项下第(2)条"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之规定。或删除投标人资格要求3.3中“5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即项目负责人为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成员提供均可,从而达到联合体投标的优势互补。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1.该条款变相提高资格门槛,与资格条件设置逻辑相悖资格条件第3.2条已要求项目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该业绩作为资格门槛已在资格审查环节通过审查确认。评标办法中"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再次列为评分项,又规定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变相将单项业绩门槛提高为双项业绩门槛,超出了招标文件已明示公示的资格条件要求,与资格条件的设置逻辑自相矛盾。2.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将同一能力证明(类似项目业绩)人为拆分为"资格业绩"与"加分业绩"且不得复用,实质是变相加倍业绩数量要求,不当限缩了竞争范围,涉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3.设置隐性竞争壁垒,变相排斥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国家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各类工程招投标项目不得设置不合理评审规则、不得变相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应当通过科学评标规则保障中小企业凭借项目经验、技术实力获得公平打分机会。4.违背招投标营商环境优化政策,涉嫌不合理限制市场竞争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无依据的评审限制条件,不得弱化、否定法定资格准入指标的评审价值。资格业绩是投标人满足项目最低履约标准的核心证明,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综合评分体系。本次条款人为剥离资格业绩的评分属性,抹平投标人履约能力差异,违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分办法,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本次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内容为准。
招标单位:安庆市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管理处
代理机构: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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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66/tUH2iKABni4p5U9XXTc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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