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铁房(001); 天河车陂202500065
| 合同号 | 天河车陂202500065 | 资产名称 | 锌铁房(001); | ||||
| 合同甲方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 合同乙方 | 罗木亮 | ||||
| 合同描述 | 1.该标的无产权证、无环保证、无污水排放证,也暂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等证照,标的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未办理相关手续。承租方租赁前对交易标的及其附属物的现状包括产权、证照手续、使用性质等上述情况作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现状参与竞投和承租,承租方不能以上述情况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异议。出租方不保证交易标的及其附属物使用必定符合承租方的经营所需。承租方自行办理本标的工商证照、营业手续、消防备案等手续,承租方无法取得本标的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的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解除租赁合同、或拖欠租金和综合管理费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无产权证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如有)等,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的金额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管理费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标的遇政府行为需要拆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损失自负,互不作赔偿和补偿,均不作违约处理,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2.本项目标的租赁面积为20平方米。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此面积为基础,任何其它方式的测量均不影响对该租赁面积的确认。承租方不得以租赁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支付补偿或赔偿。 3.该标的不提供水、电、消防设施。水、电、消防设施需增容或新增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4.该物业不得经营餐饮行业。承租方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污水处理、油污等环保整改和消防整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照要求自行办理排水证等证照。 5.出租方就租金等费用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其中物业租金为租赁金额的65%,综合管理费为租赁金额的35%),所有费用由广州市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并开具发票(以上费用含税费)。 6.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经营“散乱污”行业,包括印刷、制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炼、电镀、酿造、水泥、畜禽养殖、石材加工、家具制造、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和依法不符合条件的汽修、餐饮、食品加工等场所,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7.在合同期内,在承租方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公、检、法、消防、环保、工商、安监、城管等执法部门干预、停产、整改、处罚、拆除违建等,必须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合同类型 | 商铺租赁合同 | ||||
| 经营开发类型 | 租赁 | 面积 | 20.00 | ||||
| 面积单位 | 平方米 | 承包年限 | 3.00 | ||||
| 承包/出租单价 | 4500.00 | 每年承包金额 | 54000.00 | ||||
| 入帐年份 | 0 | 总标的 | 162000.00 | ||||
| 租金收取周期 | 每月 | 入账时累计收款金额 | |||||
| 入帐时应收款 | 不变租年限 | 0 | |||||
| 每几年变租一次 | 0 | 升租方式 | 比例 | ||||
| 升租比例/金额 | 0.00 | 开始日期 | 2025-09-01 | ||||
| 结束日期 | 2028-08-31 | 签订日期 | 2025-10-15 | ||||
| 中止日期 | 地区名称 | 车陂 | |||||
| 单位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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