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智慧金融产业园(3); 天河沐陂202500005
| 合同号 | 天河沐陂202500005 | 资产名称 | 天河智慧金融产业园(3); | ||||
| 合同甲方 | 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 | 合同乙方 |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合同描述 | (一)本项目标的物业交付标准以现状为准,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请竞投意向人在竞投前自行向项目业主单位咨询,竞投意向人一旦报名参加竞投,则视为已清楚了解标的物业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二)本项目标的物业之现状用途为酒店及配套用房。10529.4468平方米(含包括-2层酒店专属20个车位、5-1#****楼酒店大堂区、便利店、5-1#7-13层酒店部分)。四至界限以标的物平面图为准(详见标的物平面图)。标的物业的面积以未来实测面积为准,如上述预估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不超过±3%,按实测面积确定租金;如上述预估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超过±3%,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方案。竞投意向人自行前往标的物业现场核实,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即视为其核实确认标的物业的面积。 (三)项目业主单位提供两条酒店专用电梯,且酒店方可以合理使用货梯作为人员、物资、垃圾运输用途;免费提供5-1#楼顶天台适当位置给承租方使用,在使用期间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安全要求。上述酒店专用电梯及专用区域由承租方负责维护,如若损坏相关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四)鉴于项目业主单位目前尚未确定本园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项目业主单位承诺在日后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时协助承租方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确定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并争取获得优惠的物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不超过7元/平方米)。 (五)关于转租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擅自转租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主张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且承租方需承担缴纳租金及违约金、利息(如有)的责任。承租方在租赁期前五年内不得将酒店物业整体转租,可以分租。 (2)双方签署合同后,承租方可以将本租赁房屋合同权益转移(转租)至为本酒店项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必须为承租方同一实际控制人(股东)控股的公司,且承租方需对转租情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除此以外,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不得转租。 (3)五年后且合同期内如需整体转租给非承租方同一实际控制人(股东)控股的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说明转租理由、转租对象及转租条件,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租方的转租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后,并由承租方合同转名费¥50,000元/次后方可整体转租。 (4)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承租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五年以上的租金。 (六)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经营“散乱污”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制革、印染、洗水、冶炼、电镀、酿造、水泥、畜禽养殖、石材加工、家具制造、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和依法不符合条件的汽修、食品加工等场所,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还须赔偿项目业主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在租赁期内,在承租方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公、检、法、消防、环保、工商、安监、城管等部门干预、停产、整改、处罚、拆除违建等,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即承租的商业部分和车库、设备用房)以外的公共区域,如承租方需要临时或长期占有使用,或增设、拆除任何设备设施,必须合法合规并征得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 (九)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污水处理、环保整改和消防整改等,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十)承租方如需增设建筑物、加装电梯、报装消防设备等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承租方需以项目业主单位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合法合规增设建筑物的租赁费用由承租方按增设建筑物竣工时本合同约定的同期租赁费用标准向项目业主单位另行支付。因合法合规增设该建筑物、加装电梯、报装消防设备等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项目业主单位原租赁物业毁损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在安装或改造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相关的申报、审批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批准书、验收合格报告等等)交项目业主单位存档管理。合法合规增设建筑物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项目业主单位予以配合。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无条件按租赁物业和合法合规增设建筑物现状交还。 (十一)承租方转租标的物业时,须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物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并将相关安全鉴定报告及时报送项目业主单位备存。如被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标的物业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承租方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后,应在相关职能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配合做好安全鉴定或整改的相关工作,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承租方完成安全鉴定或整改工作后,经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再次检查,认为已达到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条件的,承租方方可继续经营。如承租方不按要求实施或实施结果不达标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支付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直接从承租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承租方应在项目业主单位抵扣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承租方作为本标的物经营方,须负责管理好本标的物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监督责任;须自行购买经营需要的相关保险;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承租方不得以项目业主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承租方应自行处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和劳动纠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方保证项目业主单位不会被卷入承租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资纠纷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等。如因承租方自身或其雇员、访客的原因,或者因承租方添置的装修、设施,或由于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业的瑕疵、疏忽,而造成项目业主单位人员、承租方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与项目业主单位无关。项目业主单位若被卷入上述纠纷或因承租方被政府处罚的,由此遭受的损失,项目业主单位均有权要求承租方负责赔偿。若承租方不予支付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直接从承租方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承租方应在项目业主单位抵扣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十三)项目业主单位需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半办理好标的物业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方清楚知悉本项目标的物业暂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产权证明等证件,标的物业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包括消防证照等),承租方须自行办理本标的物业的相关经营许可等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半内(含一年半),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或无法取得本项目标的物业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消防证照等证照的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费用、擅自中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十四)承租方在接收本标的物业后,只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标的物业和只拥有经营的收益权,并不拥有该标的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权等其他任何权利。 (十五)承租方的通信地址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载明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承租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单位,且该书面通知应加盖企业公章或有负责人的签名,否则视为承租方未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按照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确认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快递或者挂号信等形式向其发出与履行租赁合同相关的通知、信函、文件、司法文书等,因承租方怠为履行告知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密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项目业主单位无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非因项目业主单位原因导致邮件退回,则邮件退回之日则视为已送达承租方。 (十六)****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政府征收导致租赁标的物无法继续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业主单位应在合同解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如有剩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配补偿款: (1)房屋及土地补偿:征收补偿款中针对房屋本身及所占土地的价值补偿部分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 (2)装修装饰补偿: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进行的装修、装饰部分的补偿,按照装修的残值(即装修总费用减去已使用年限对应的折旧费用)归承租方所有;若装修已使用年限超过其合理使用期限,残值为零,该部分补偿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 (3)设备设施补偿:承租方自行购置并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等,由承租方自行处置并获取相应补偿;对于不可移动或拆除会损坏房屋结构及功能的设备设施,其补偿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但项目业主单位应给予承租方相应的合理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导致承租方停业所造成的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提供相关经营数据、财务报表等证明停业损失的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获取停业损失补偿的依据。 (5)搬迁费用补偿:针对承租方搬迁所需的合理费用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具体搬迁费用的范围及标准,按照当地政府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6)其他补偿:除上述明确归属的补偿外,其他补偿项目如临时安置补助等,按照实际受益主体进行分配;若双方对补偿归属存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确定。 (十七)如承租方未能重新竞得本项目标的物业的,则其应当提前搬迁并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将标的物业按项目业主单位的交还要求交还给项目业主单位。如租赁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须提前解除、终止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且承租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6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标的物业按项目业主单位的交还要求交还给项目业主单位。如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物业及附属空场地内所有设施、物品、装修、装饰、外墙广告灯箱等的所有权,项目业主单位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此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任何索赔。 (十八)任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概由违约方承担。 (十九)本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245,420元(大写: 壹佰贰拾肆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以成交价计算)其中交易保证金¥1,245,420元(大写: 壹佰贰拾肆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将转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竞得人须向项目业主单位交纳免租期外首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准),该首年租金与履约保证金将统一转至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不足的金额由竞得人在合同签订前向项目业主单位补齐,统一转给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再按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总额按51%转给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按42%转给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竞得人需缴足上述费用后方能签订合同,如竞得人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上述费用,则视为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将作全额没收处理。如竞得人中途自行退租,视作违约处理,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将由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上述百分比进行无息返还。 (二十)竞投人成功竞得的,若未在竞得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中心***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将作全额没收处理。 (二十一)竞得人与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共同签订壹份合同。自合同期第二年起,承租方应每月分别将租金金额的7%汇款至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租金金额的51%汇款至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指定收款账户、租金金额的42%汇款至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指定收款账户。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就租金等费用向竞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由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分别开具。项目业主单位拟变更、解除时,须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十二)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纳测量费及评估费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测量费及评估费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不予退还(如承租方要提供发票,只提供租金发票,税费竞得人支付)。如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所有测量费及评估费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 (二十三)竞得人(承租方)清楚并接受以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的全部内容,且不可因此违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类型 | 场地租赁合同 | ||||
| 经营开发类型 | 租赁 | 面积 | 10529.4468 | ||||
| 面积单位 | 平方米 | 承包年限 | 20.00 | ||||
| 承包/出租单价 | 29371.16 | 每年承包金额 | 352453.92 | ||||
| 入帐年份 | 0 | 总标的 | 7875397.80 | ||||
| 租金收取周期 | 每月 | 入账时累计收款金额 | |||||
| 入帐时应收款 | 不变租年限 | 49 | |||||
| 每几年变租一次 | 36 | 升租方式 | 比例 | ||||
| 升租比例/金额 | 6.00 | 开始日期 | 2026-01-01 | ||||
| 结束日期 | 2045-12-31 | 签订日期 | 2025-12-04 | ||||
| 中止日期 | 地区名称 | 沐陂 | |||||
| 单位名称 | 广州市沐陂置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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