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自来水有限公司
竞价采购文件
(货物类)
根据工作需要,青岛胶州自来水有限公司拟对智能减压阀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名称)采用竞价方式实施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htt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
(三)未被列入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竞价采购供方黑名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五)生产商,或能提供生产商授权的供应商可参与本项目。
二、预算控制价: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36000元。
三、采购需求
(一)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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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总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控制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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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智能减压阀 |
DN200 |
个 |
1 |
26500 |
26500 |
|
2 |
手动减压阀 |
DN300 |
个 |
1 |
9500 |
9500 |
|
总价 |
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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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要求
1.智能减压阀:
1.1最低可实现0.15Mpa减压效果,这里指的是降压范围,比如0.5Mpa减降到0.35Mpa。
1.2***网压力高于减压阀设定压力值时,减压阀可以自动关闭。
1.3***网压力高于减压阀设定压力值时,减压阀可以继续调整降压,不必泄压调阀。
1.4减压阀控制压力稳定,调压方式简单,压力波动不超过0.15Mpa。
1.5带远传接口,***平台。
1.6法兰连接,介质是清水。
1.7设计、制造、试验、安装和验收执行以下规范:
GB/T 12224-2015 钢制阀门 一般要求》
GB/T 12226-2005 《通用阀门 灰铸铁件技术条件》
GB/T 12229-2005 《通用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GB/T 17241-2024 《铸铁管法兰 技术条件》
GB/T 9124.1-2019 GB/T 9124.2-2019《钢制管法兰 技术条件》
GB/T 1047-2019 《管道元件 公称尺寸的定义和选用》
GB/T 1048-2019 《管道元件 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
GB/T 12220-2015 《工业阀门 标志》
GB/T 12221-2005 《金属阀门 结构长度》GB/T 17241-2024 《整体铸铁法兰》
GB/T 13927-2022 《工业阀门 压力试验》
2.手动减压阀:
2.1 总则
本技术条款适用于本项目所用手动减压阀设备的设计、制造、选材、检验、防腐及供货全部要求,所有设备须严格遵守本条款列明的国家、行业及国际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性能稳定、运行可靠,满足项目长期使用需求。
2.2 执行标准
本次供货的手动减压阀设备的设计、制造、连接、检验、验收全过程须严格执行以下标准,所有标准均采用最新有效版本,若标准存在更新,以最高标准要求执行。
2.2.1 设计制造标准
JB/T 10674-2006《水力控制阀》
CJ/T 219-2005《水力控制阀》
CJ/T 256-2016《分体先导式减压稳压阀》
GB/T 12221《金属阀门结构长度》
GB/T 17241.6《整体铸铁法兰》
ASME B16.10《阀门的面对面及端对端尺寸》
ASME B16.1《铸铁管法兰和法兰管件》
BS EN 1092-2《法兰和接头—用于管、管件、阀门及附件、PN设计 第二部分:铸铁法兰》
BS EN 1563《铸造—球墨铸铁》
GB/T 26640《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寸》
2.2.2 连接标准
设备法兰连接、管路连接严格执行:BS EN 1092-2、ASME B16.1标准。
2.2.3 检验验收标准
GB/T 13927《工业阀门 压力试验》
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3 设备适用条件
2.3.1 适用介质
介质为清水,设备整体材质及结构适配清水介质长期运行,无锈蚀、无渗漏、无二次污染。
2.3.2 适用温度
设备正常工作适用温度范围:0℃~80℃,在此温度区间内设备减压性能、密封性能、结构稳定性均满足设计要求。
2.4 设备材质要求
设备各零部件材质须完全符合本条款规定,材质性能稳定、耐腐蚀、耐磨损,严禁以次充好、材质替代,供货时须提供材质证明文件。具体材质要求如下:
阀体、阀盖、滑盘及滑盘压板、膜片上下压板:采用QT450-10球墨铸铁材质,性能符合BS EN 1563标准要求。
阀杆、阀座、压簧、针阀、内六角锥端紧定螺钉、弹簧垫片:采用304不锈钢材质。
膜片、主口密封垫:采用EPDM三元乙丙橡胶材质,耐老化、耐高低温、密封性能优异。
O型圈:采用NBR材质,适配介质及温度工况,密封可靠。
轴承套:采用ZcuAL10Fe3铜材质,耐磨性能优良。
导阀及管路配件:提篮式减压导阀、卡套式过渡接头、***网采用SS304/06Cr19Ni10不锈钢材质;配套弯头为304不锈钢材质。
配套阀门:设备配置不锈钢螺纹连接球阀,适配整体工况。
2.5 结构与性能要求
2.5.1 整体结构
设备采用双腔直流式通道结构设计,流阻系数低,可有效规避管线压力波动影响,减压稳压性能稳定,出水压力均匀,无压力震荡现象。
2.5.2 结构长度与法兰精度
法兰连接阀门结构长度公差执行GB/T12221标准,极限偏差为±3mm;法兰任意螺栓孔,从连接法兰背面至阀体的间距尺寸,不得小于配套螺母厚度的1.3倍,保证安装贴合、紧固可靠。
2.5.3 连接与管路接口要求
阀盖、隔膜与阀体采用法兰式连接结构,连接密封性强、拆装维护便捷;上阀盖预留至少2个直径不小于6.34mm的工艺孔,满足控制管路连接安装需求。
2.6 防腐工艺要求
设备阀体外部采用蓝色环氧树脂塑涂层防腐处理,涂层厚度严格把控:平均厚度300μm,最小厚度不得低于200μm,整体厚度区间控制在300μm~350μm。防腐涂层附着力强、耐冲刷、耐腐蚀,涂层工艺及成品质量符合BS EN 1092-2、ASME B16.1标准要求,可适应户外及常规工况长期防腐需求,无脱落、起皮、锈蚀问题。
2.7 质量检验要求
设备出厂前须完成全套压力试验、密封性试验、稳压性能检测,所有试验符合GB/T 13927标准;用于生活饮用水系统的设备,须满足GB/T 17219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无有害物质析出,水质安全达标。厂家须随货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合格证资料。
(三)商务要求
1.供货时间:自下订单后72小时之内。
2.供货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3.质量保证期:乙方应严格履行“三包”义务(包修、包换、包退),确保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使用要求。质保期自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3年。
4.验收、商品质量要求、标准:
4.1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CJ、HG等)及甲方使用要求,并附带完整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
4.2采购方在货物到场后应当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外观、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技术参数等。
4.3若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完成整改、更换或补足,所产生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供应商未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采购方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相关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4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的,双方同意委托具备 CMA/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最终依据,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责任难以区分,则按比例共同承担。
4.5在质保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须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 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承担修复、更换或退货的全部费用,若供应商未能按约定及时处理,采购方有权自行组织整改,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6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即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7供应商在交货前,应向采购方仓库或采购部门提交《商品合格证》《质量检验保证书》以及所有与产品报批、质量相关的必备资料和证件;如涉及进口商品,还应提供该商品的进口报关单、检验报告等资料。采购方如发现资料缺失或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拒收或退货,且不应支付供应商对应货物的全部货款。
4.8供应商保证其销售给采购方的商品均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行业部门的强制规定和标准,并符合质量、设计、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4.9供应商保证其所售商品为完全合法所有物,交付和销售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如因采购方销售供应商商品而遭第三方提出索赔、投诉、控告、起诉、保全、执行或其他司法、行政措施,供应商应立即与第三方交涉并妥善处理相关争议和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4.10商品包装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确保商品在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安全、卫生。
4.11供应商所售商品应根据该类商品的性质提供适当的包装和装潢,且所用材质及印刷油墨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外观设计权或包装知识产权。
4.12如包装物需回收,供应商应事先取得采购方书面同意,并自行承担包装回收所需的全部费用。
4.13对于贵重商品,采购方以箱箱开箱点数的方法清点交付商品的数量、表面质量、包装、规格、允收期;对于一般商品,采购方以抽取采购订单总数的5%开箱点数的方法清点交付商品的数量、表面质量、包装、规格、允收期。如发现箱内商品短缺或不符,采购方有权拒收,供应商应在2日内完成调换、补足等工作。
4.14采购方在验收时如发现商品数量、表面质量、包装、规格、允收期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采购方有权拒收,供应商应在2日内完成调换、补足等工作。
4.15货物交付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经采购方(或采购方委托的第三方)签收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采购方,因采购方保管、存放不当造成的毁损、灭失风险由采购方承担,但因供应商包装缺陷或或质量问题导致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供应商承担。
4.16采购方在质保期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供应商修复、更换或退货,相关费用及给采购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4.17采购方在商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情形,均可视同初次验收不合格,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货或赔偿。
5.付款:
5.1***网银转账、商业汇票、支票、信用证转账等。
5.2合同签订后,货物运到现场并经采购人现场联合安装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供应商需开全额增值税发票,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3年内采购方付至合同额的95%。
5.3余5%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15日内付清。
5.4采购方有权根据资金安排顺延付款,最长延迟不超过6个月,顺延不影响供应商继续供货,但采购方不得无故拖延超过该期限。
5.5采购方付款条件之一为供应商提供完整的合规文件(含发票、合格证、相关验收凭证等),缺一不可。若供应商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逾期未完成的,采购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售后服务
1.供应商在接到采购方关于材料质量或服务问题的通知后,应于次日内到达现场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工程安全、主要施工进度停滞等情形),供应商须在4小时内作出响应,并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
2.供应商到达现场后应在次日内完成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处理,并确保处理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采购方要求,处理结果需经采购方验收确认。若供应商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处理或处理结果未达标的,视为采购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属实,采购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或另行采购,相关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五)对账与结算
1.对账日: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日为每月1日至15日。对账日如遇公休或节假日的,顺延至公休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对账。
2.采购方履约代表应在约定的对账日与供应商履约代表进行对账,双方就该结算周期内的商品订货、入库、退货等数量及金额逐项核对;若任一方对对账结果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确认对账结果。供应商应根据双方最终确认的对账结果,于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且发票内容须与对账结果一致,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管理要求。
3.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本合同、采购订单、供应商出具的送货单、验收单、采购方出具的入库单、验收单、退(换)货单据。
4.供应商应在达到每期支付条件时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开具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不得利用本合同开展质押或其他融资业务,不得就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向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如确需开展上述业务,供应商须事先征得采购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采购方对发票及应收账款金额等信息的确认不构成对供应商转让、质押或融资行为的认可。若供应商违反上述约定,除应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损失的,采购方有权继续追偿。
6.采购方对账确认不视为对质量、数量、合规性的认可,供应商仍承担无限期追责责任。
四、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采用密封报价,询比价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供应商报价情况。
(二)本项目报价为含税全包价,采购人在合同价款之外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三)本次采购要求线上报价,请各供应商在报价前认真阅读本文件内容,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登录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上传下列响应文件。
1.报价单(详见附件);
2.资格证明材料(如有要求);
3.符合技术、商务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要求);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供应商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上传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如无法报价,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4 小时内向采购人电话反馈,采购人需另行邀请相应数量供应商。供应商未按规定及时反馈的,如出现1次,3个月内不得再次邀请;出现2次,6个月内不得再次邀请;出现3次,取消供方资格。
(五)凡对竞价文件提出询问的,须在 24 小时内书面提出,采用邮件、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递交,并电话通知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询问,采购人将不予受理答复。
(六)采购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对竞价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平台公告,各供应商应时刻关注澄清或修改公告,澄清或修改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供应商已收到。澄清或修改、补充通知的内容构成询比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实行竞价采购供方“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其参与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竞价采购活动,依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直至取消竞价采购供方资格:
1.合同履约期内,发生供货或服务质量不合格1次,按合同约定整改到位的,自整改完成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参加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活动;按合同约定整改到位但超出整改期限的,自整改完成之日起,九个月内不得参加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活动;拒不整改的,取消供方资格。
2.供方违约1次的,半年内不得参加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活动;累计违约2次的,取消供方资格。
3.供方发生重大事项(如资质、注册资本金、安全生产许可、股权、不良记录等方面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的,半年内不得参加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活动。
4.经评价不能满足集团公司采购需求的;经查有弄虚作假获得供方资格的;解决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不能充分协商解决问题,造成热点热线事件的;其他行为给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财产经济损失的,取消供方资格。
(八)供应商不得借用他人资质响应或出借资质给他人响应,不得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成交。如询比价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响应资格;若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列入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竞价采购供方“黑名单”。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响应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响应。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次采购活动接受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实施的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532)****3732
五、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采用最低价评审法,即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且(含税/不含税)报价最低者成交。(若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者有2家及以上,由采购人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青岛胶州自来水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山东省青岛****街****号
联 系 人:钱忠豪
联系电话:198****7250
回避说明
我单位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四条“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
我单位承诺所参与的 项目投标,如有前述情形,但没有提出回避的,将无条件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相关罚则的处理,经评审中标(成交)的,自愿放弃中标(成交),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确认是否回避
是 □ 否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投标单位如与招标人存在相关关系或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选择“是”,表明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单位只有与招标人及其他投标单位无相关关系,选择“否”时,方可参与本项目投标。
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附件1:
报价单
一、经我公司认真研究,决定完全响应该项目竞价文件要求并报价。
二、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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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小计(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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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不含税总报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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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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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总报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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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价有效期:自报价截止时间起60天。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7730/ohiUGqEBLRKCxEZflXc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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