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输氢管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采购公告
| 采购项目名称 | 哈密输氢管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项目编号 | 0747-2660SCCZAD469 |
| 采购包名称 | 哈密输氢管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采购包编号 | 1 |
| 采购人 | 管网集团(新疆)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
| 联系人 | 于洋 |
| 联系电话 | 0991-***1568 |
| 代理机构 |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
| 代理联系人 | 邢正、姬夏雨、张楚晗、李晓阳、黄凡 |
| 代理联系电话 | 166****5227 |
| 代理电子邮箱 | 10****@****.com |
| 监督部门 | 监 督 人:李春泉 监督电话:189****5002 监督邮箱:13****@****.com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对哈密输氢管道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相关批复。哈密输氢管道工程起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东南侧约3km输氢首站,随后向东南方整体沿淖柳公路并行敷设,途径淖毛戈壁、诺木托拉衣、图拉尔根、红柳沟、白山泉,最后到达哈密市伊州区双井子末站。途经1个地市、2个县区,单管线路全长约221公里,设计压力6.3MPa,设计输量为4万吨/年,管径为DN200,管道沿线新建2座站场,6座阀室。等级公路穿越5处,铁路穿越1处,沿线地貌以戈壁、荒漠、丘陵为主。本项目主要解决淖毛湖园区制氢资源与市场调配问题,同时解决沿公路重卡加氢问题。 |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对哈密输氢管道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相关批复。哈密输氢管道工程起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东南侧约3km输氢首站,随后向东南方整体沿淖柳公路并行敷设,途径淖毛戈壁、诺木托拉衣、图拉尔根、红柳沟、白山泉,最后到达哈密市伊州区双井子末站。途经1个地市、2个县区,单管线路全长约221公里,设计压力6.3MPa,设计输量为4万吨/年,管径为DN200,管道沿线新建2座站场,6座阀室。等级公路穿越5处,铁路穿越1处,沿线地貌以戈壁、荒漠、丘陵为主。本项目主要解决淖毛湖园区制氢资源与市场调配问题,同时解决沿公路重卡加氢问题。 |
| 资格要求 | 1、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2、响应人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人若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资质要求:响应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平台完成注册登记,且信用记录良好,无失信记分。 4、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提供资格证书扫描件,并提供近半年内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其他人员:须具备环境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5、财务要求: (1)提供近两年(2024年、2025年)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所有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或成立不满一年的单位提供本单位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正文签署页须经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②正文签署页经过会计事务所盖章; ③审计报告附表须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表须有会计事务所或供应商的盖章,附表签字与否不做评审。 (2)响应人财务状况良好,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等被认定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须提供承诺。 (3)***网***平台进行项目资金支付。中标人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网***平台的资金管理及线上化操作。 6、信誉要求(提供承诺): (1)响应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除按照未列入执行; (2)响应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网”(https://****.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止,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网****.gov.cn发布为准)。 7、其他要求: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响应。(提供承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提供承诺) (3)***网及采购人供应商黑名单的、或在采购人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或被暂停响应资格的,以及响应人配备的项目人员被采购人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人员清单的,不得参与响应。(提供承诺) (4)响应人响应文件所列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如存在弄虚作假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等情况的,不得作为成交候选人。(提供承诺) (5)响应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发布时间 | 2026-09-21 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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