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大双线多年冻土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及管道沿线融沉灾害现状调查招标公告
| 采购项目名称 | 漠大双线多年冻土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及管道沿线融沉灾害现状调查 |
| 项目编号 | FAGF-DBGS-26090017 |
| 采购包名称 | 漠大双线多年冻土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及管道沿线融沉灾害现状调查 |
| 采购包编号 | 1 |
| 采购人 | 大庆输油气分公司 |
| 联系人 | 马宇 |
| 联系电话 | 151****1075 |
| 代理机构 | 中国石化国际****中心 |
| 代理联系人 | 周先生 |
| 代理联系电话 | 010-****3587 |
| 代理电子邮箱 | wz****@****.com |
| 项目概况 | 随着漠大双线油温升高,给大兴安岭地区管道沿线多年冻土和环境带来影响,按照集团公司漠大双线油温升高影响分析及应对方案研讨会精神,需开展大兴安岭地区漠大双线多年冻土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及管道沿线融沉灾害现状调查。拟对《漠大双线多年冻土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及管道沿线融沉灾害现状调查项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基于物探技术的管道沿线多年冻土分布与管周融区发育特征调查以及生态环境评估等相关工作。 |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管道沿线多年冻土分布与管周融区发育特征调查以及生态环境评估的全流程技术服务、报告编制及报批配合工作。 |
| 资格要求 | 1、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投标单位若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财务要求: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须至少包含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及附注)扫描件;如尚未出具,则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须至少包含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及附注)扫描件。 (2)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公司内部财务报表,所提供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的,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并提供2025年的财务数据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1)-(3)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如上年度审计报告未完成,可向前顺延一年。根据投标人提供最后一个年度(月度)财务报表测算,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将被否决。 3、业绩要求: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成的冻土工程与环境方向相关科研项目业绩不少于1个。其中业绩证明文件要求如下: (1)投标人提供以下业绩证明信息(二选一即可):①a.合同;b.对应发票或竣工验收单。②科研项目批复(如项目任务书等)及完成证明(如结题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等)。 (2)业绩相关主体需与本次投标人一致。 (3)业绩完成时间以发票、竣工验收单、结题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等载明的完成时间为准。 (4)如合同内容无法体现为冻土工程与环境方向相关科研项目,可通过提供双方技术协议或经买方盖章的说明文件进行佐证。 (5)业绩证明文件不得有任何部位的遮挡,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材料。 4、信誉要求: (1)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www.****.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2)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活动)异常名录。 (3)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网(htt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网”网站(****.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5)***网集团或采购人列入投标人失信行为名单中。 注:上述(1)-(5)***网站及招标人提供的失信行为处置名单中的查询结果为准(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未在有效期内的按照未被列入执行),存在上述问题响应将被否决。 (6)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承诺或提供虚假承诺的响应将被否决)。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自***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com,查询本企业是否完成实名认证和信用认证,如未完成,***平台以及中标签约后合同款项支付,投标人需自行承担。 5、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承诺,***网集团东北公司人员中有无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关键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告知招标人。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 发布时间 | 2026-10-14 23:00:00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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