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环罚 〔2026〕 18013号 |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100567226668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
2026/8/12 |
陈友福 |
|
2 |
宁环罚 〔2026〕 18011号 |
南京德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805325534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
2026/8/12 |
赵善平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904/pUEMiaABni4p5U9XOD5V.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