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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2026-09-10拟建项目江苏 - 南京市 关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6〕

18013号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1320100567226668N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2026/8/12

陈友福

2

宁环罚

〔2026〕

18011号

南京德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13201180532553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2026/8/12

赵善平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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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904/pUEMiaABni4p5U9XOD5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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