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 期自即日起7 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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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扬州荣幸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表面处理 260万套汽车零部件技术改造 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荣幸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你单位报送的《 年表面处理 260 万套汽车零部件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扬州银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 3 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5 万元)在现有生产厂房内新增一条铝制品钝化线并对现有的两条铝阳极氧化线进行技术改造, 表面处理生产线仅为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扬州嵘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提供配套服务, 建成后全厂年产铝阳极氧化件(汽车零部件) 200 万套、铝钝化件(汽车零部件) 60 万套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及 “以新带老”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厂区排水系统实行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各类废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方案建设,生产废水管线采用明管套明沟方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送江都清源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深度处理 。
(二)阳极氧化废气和危废库废气经二级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 DA001 )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 达标 排放。
硫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表 5 中相关标准;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2/4041-2021 )表 3 中相关标准 ;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试行)中相关标准 。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表 1 中 3 类标准 。
(四)遵循 “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 五 ) 按照 “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六 ) 加强 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 修编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 七 ) 参照 《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方案》(苏环委〔 2014 〕 29 号)、《全市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扬府传发〔 20 19 〕 37 号) 及 《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电镀行业相关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
( 八 ) 以 2# 厂房为边界设置 50 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 九 )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三、你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 〔 1997 〕 122 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污水、雨水排口应规范安装 各类在线监控,***网。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6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 重新 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
五 、 你单位应 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 、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七 、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八 、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 〔 2015 〕 162 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 )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九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25 日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 4 年 4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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