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市扬子化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密封件加工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5870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路****号)
扬环审〔2026〕42号
关于对镇江市扬子化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密封件加工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
镇江市扬子化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市扬子化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密封件加工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汽车密封件加工制造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目经镇江扬中市行政审批局(扬审批备〔2024〕71号)备案同意,建设地点位于扬中市三****路****号。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兴隆污水处理厂,尾水最终排入长江。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管至兴隆污水处理厂,尾水最终排入长江。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B标准。
(三)本项目运营期东、南、西、北四周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橡胶原料及塑料颗粒均为新料,不涉及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的使用。项目硫化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标准,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本项目四氟密封件称量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烧结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塑料密封件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中的排放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
1、废气: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3494t/a,硫化氢≤0.00006t/a,二硫化碳≤0.009t/a;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44t/a,硫化氢≤0.00008t/a,二硫化碳≤0.0113t/a。
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800t/a、COD 0.36t/a、SS 0.027t/a、氨氮 0.036t/a、总氮0.09t/a、总磷0.0072t/a;
生活污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800t/a、COD 0.072t/a、SS 0.018t/a、氨氮0.0054t/a、总氮 0.0018t/a、总磷0.00054t/a。
清洗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3000t/a、COD 0.6t/a、SS 0.3t/a、氨氮 0.018t/a、总氮0.03t/a、总磷0.003t/a、LAS 0.0015t/a;
清洗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000t/a、COD 0.12t/a、SS 0.03t/a、氨氮0.009t/a、总氮 0.03t/a、总磷0.0009t/a、LAS 0.0015t/a。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合法处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七、按规定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九、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9月8日
抄送: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正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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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1992/nZMqgKABMqitpwL57d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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