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健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4 信誉要求: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 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5.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以上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含)以上或冶炼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负责人。 3.5.2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 相关专业高级 (或以上)职称;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 3.5.3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中标后至本项目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3.5.4 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的规定不少于 2 人(其中至少1人为机械专业专职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1))。 3.5.5 其他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人员等人员齐备,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以上人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接替的人员学历、资历、技术专业职称、管理和技术水平不能低于原来的人员。 注: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3 组成联合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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