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海盐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海盐港以下区域采取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国四柴油货车通行的管控措施:“杭州湾大道—海港大道—杭州湾堤岸—中外运(海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东场界”所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杭州湾大道、海港大道)。具体内容详见:https://www.****.gov.cn
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文件要求,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受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委托,负责该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公告如下:
一、决策主体:海盐县人民政府
二、评估主体: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三、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内容
征求意见内容包括对本次禁行管控方案可能存在的综合影响,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等。
四、公众参与方式
社会各界、利益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本次禁行管控方案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的方式反馈给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
五、联系地址及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嘉兴市****路****号****城)
联系人:韩工 邮箱:59****@****.com 电话:0573-****8589
评估实施主体: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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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080/c-55iZ8BLRKCxEZf8Qq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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