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1月27日-2025年2月13日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
1 |
关于浙江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利用安全环保改造和聚合硫酸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5〕13号 |
2025.2.11 |
13浙江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利用安全环保改造和聚合硫酸铝技改项目 |
|
2 |
关于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化工园区污泥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5〕14号 |
2025.2.12 |
14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化工园区污泥处理技改项目 |
|
3 |
关于浙江丽象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米超疏水、高比强度环保纤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5〕15号 |
2025.2.13 |
15浙江丽象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米超疏水、高比强度环保纤维板项目 |
|
4 |
关于浙江映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5〕16号 |
2025.2.13 |
16浙江映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助剂项目 |
|
公告时间: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4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02235-41424-351-批准结果信息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083/x9lU_pQB7is9_bX4Jr6S.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