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E5476Q9L
法定代表人:林载余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路****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6年7月15日,2026年7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6年2月5日取得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望环许〔2026〕3号),2026年3月份开始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身份信息;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载余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介杰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介杰受该公司委托,作为办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的代理人; 5.2026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情况; 6.2026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介杰承认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6年7月15日现场照片记录11张,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并排放污染物及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路****号的情况; 9.2026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情况; 10.2026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介杰承认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的情况; 11.2026年7月28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12.《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望环许〔2026〕3号)》1份,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获得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的情况; 13.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节选(19、21、22、27、42页),证明安庆市鑫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卷纸制品生产线项目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及污染物种类和排放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望)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3-1,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东湖支行 户名:安庆市****中心账号:130900****0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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