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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遵义市市级储备中晚籼稻竞价采购清单

21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贵州 - 贵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9月29日遵义市市级储备中晚籼稻
省份/直辖市 贵州 所属地区 贵阳市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填报单位:遵义粮食和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0:30

标的序号

品名

粒形

数量总计 (吨)

分仓数量(吨)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产地

生产年度

色泽气味

等级

出糙率(%)

整精米率(%)

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

镉(mg/kg)

总汞(mg/kg)

品尝评分值

铅(mg/kg)

无机砷(mg/kg)

杂质(%)

水分(%)

互混率(%)

黄粒米(%)

谷外糙米(%)

黄曲霉毒素B1(μg/kg)

卫生指标

交货地点及仓号

日入库能力(吨)

26C26SJD092901

中晚籼稻

长颗粒

2500

2500

散装

安徽、

浙江、江苏、河南、湖北、贵州

2026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0

≤0.16

≤0.016

≥70

≤0.16

≤0.28

≤1.0

≤13.5

≤5.0

≤1.0

≤2.0

≤7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务川自治县农辛粮油储备有限公司3-2号仓

200-300

26C26SJD092902

中晚籼稻

长颗粒

4274

4274

散装

安徽、

浙江、江苏、河南、湖北、贵州

2026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0

≤0.16

≤0.016

≥70

≤0.16

≤0.28

≤1.0

≤13.5

≤5.0

≤1.0

≤2.0

≤7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凤冈县合成粮油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琊川库区P1-1号仓

200-300

26C26SJD092903

中晚籼稻

长颗粒

3500

3500

散装

安徽、

浙江、江苏、河南、湖北、贵州

2026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0

≤0.16

≤0.016

≥70

≤0.16

≤0.28

≤1.0

≤13.5

≤5.0

≤1.0

≤2.0

≤7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遵义市播州区粟禾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1-2号仓

200-300

26C26SJD092904

中晚籼稻

长颗粒

1800

600

散装

安徽、

浙江、江苏、河南、湖北、贵州

2026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0

≤0.16

≤0.016

≥70

≤0.16

≤0.28

≤1.0

≤13.5

≤5.0

≤1.0

≤2.0

≤7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绥阳县粮库2-1号仓

200-300

600

散装

安徽、

浙江、江苏、河南、湖北、贵州

2026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0

≤0.16

≤0.016

≥70

≤0.16

≤0.28

≤1.0

≤13.5

≤5.0

≤1.0

≤2.0

≤7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绥阳县粮库2-2号

600

散装

安徽、

浙江、江苏、河南、湖北、贵州

2026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0

≤0.16

≤0.016

≥70

≤0.16

≤0.28

≤1.0

≤13.5

≤5.0

≤1.0

≤2.0

≤7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绥阳县粮库2-3号

特别约定:

1.成交价格及板前费用。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如需在仓门前进行交割交货的,板前费按30元/吨计收,由卖方承担,该费用由承储库点收取,且承储库点应向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发运前的质量检验要求。粮食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卖方粮源地现场看样,买卖双方现场共同扦样、封样,样品由双方共同送到粮源地所在省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买方同时带回样品进行自检,扦样代表数量不得低于该批次实际采购数量。若其中任一方检验指标达不到本次竞价采购清单标准的,卖方应另行组织粮源,由此发生二次及多次现场看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不得因此而延长入库期限;双方检验结果均符合竞价采购清单要求的,方可安排发货(发运前的检验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和最终质量判定的依据)。

3.运输要求。卖方应当严格执行《原粮运输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汽运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到库运输工具及包装方式应满足自动扦样要求(采用包装方式的,包装袋随车除皮),卖方需在入库前与买方联系,若因运输工具原因导致无法入库,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入库时需提供粮源地至买方指定承储库点全程轨迹资料(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汽车运输轨迹图片)。若卖方无法提供,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入库逐车检验。入库粮食的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与竞价清单约定一致。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约定指标对来粮进行逐车质量初检,合格后可预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依据)。逐车初检未达到采购清单约定质量标准的,一律拒收,由卖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若卖方对逐车初检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将原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依据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达到采购清单约定质量标准的则预入库,未达到的作退货处理,且仅复检一次。因检验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本次交易的交货期限。

5.水杂扣量约定。来粮杂质≤1.0%的,可直接入库,杂质>1.0%的拒收。水分≤13.5%的,直接入库;水分>13.5%的拒收。

6.关于虫粮的要求。经初检,到库粮食虫粮等级达到和超过《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食一律拒收。

7.满仓质量检验。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仓检验,满仓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质量检验结果达到采购清单要求的作质量验收合格,未达到采购清单要求的(除水分外)一律作退货处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卖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因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库房租赁、人工费用、物资采购费用、差旅费等),同时卖方自行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满仓检验最终结果报告送达日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将已入库的不合格粮食运走,超期未运走的粮食,买方有权向卖方按日收取货物总价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到运完为止。同时买方不承担超期未运走的粮食的保管责任和毁损、灭失风险,所有风险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若水分达不到采购清单要求,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同意后,需由卖方对买方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补足数量,经整理后达到采购清单要求的,另行组织质量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予以货款结算。因整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8.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理。逐车初检时,若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立即封车并报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卖方与承储企业可共同将原样送到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认,检验结果符合采购清单质量标准的则预入库,检验结果超过采购清单质量标准未超过国家标准的予以退货,检验结果超过国家标准的按超标粮食处置,其余事项按特别约定第4条执行;满仓质量验收检验时,除按特别约定第7条执行外,若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立即封仓并按超标粮食处置。卖方对满仓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黔粮督查〔2025〕36号)第二十五条执行。

9.入库期的约定。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卖方应按照清单约定的买方入库能力均衡发货,因卖方粮食集中到达超过库点接收能力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若卖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量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5自然日以内(含15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合同交易价格计算,每日按超期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即:每日超期费用=当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合同交易价格×0.5‰,由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限期运走已入库粮食,并承担违约责任。超期未运走粮食的处理参照清单特别约定第7条。****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0.结算方式。全部采购粮食预入库完成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满仓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确认各项指标均符合交易清单约定的质量标准后,买卖双方签订《数量验收确认单》。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真实合法、价款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中心网上签订并盖章《验收确认单》,一次性办理全部货款结算,本交易合同即完成交割。

11付款期: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分****中心专用账户,并及时在系统内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

12.诚信约定。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粮食,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卖方须保证运输车辆及包装物食品安全,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向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处置;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3.卖方对以上约定要求在参加竞买时,应充分知悉,并承诺完全遵守以上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保险费等;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在内的间接经济损失。

14.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5.联系人:肖正奇,电话:189****5811、吴泠录:189****1628

承诺书.doc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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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2955/QUpUzKABni4p5U9XdOn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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