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修文县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2:00
|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情况 |
安全指标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含皂量(%)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g) |
过氧化值(g /100g) |
加热试验(280℃) |
溶剂残留量(mg /kg) |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a)芘(μg /kg) |
||||||||
|
26C26XJC092303 |
菜籽油 |
226 |
散装 |
不限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6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03 |
≤0.20 |
≤0.05 |
≤1.8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8 |
≤0.08 |
≤0.1 |
≤10 |
XCY1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采购方罐内价。如需要在罐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由卖方一次性将费用支付给买方。
2、菜籽油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菜籽油生产地现场对菜籽油进行溯源看样、抽样检验,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供货方必须配合做好看样相关工作,并按采购方要求提供菜籽油运输和发货地点相关证明,包含但不限于从发货地至采购地的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GPS运输轨迹等印证资料。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3、供货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批粮油质量的原产地省份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给采购方;入库时采购方按相关要求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如达不到采购清单要求的,按整罐退货处理,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存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并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买方损失。逐车质量检验:入库过程中,买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逐车检验工作,质量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后方可入罐,逐车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可以入罐的判断标准,不作为入罐菜籽油质量验收依据,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拒收,产生较大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贵州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满仓验收检验:满罐后由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检验指标包含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要求并作为菜籽油质量是否达到采购要求的依据,满仓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对满仓验收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粮督查〔2025〕36号)相关规定执行。
4、付款期: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分****中心专用账户,并及时在系统内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入库期: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罐内。菜籽油满罐入库结束后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20%待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质检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采购合同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按入库数量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生产时间为:散装菜籽油应为入库前60天内生产加工的产品。 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等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6、散装菜籽油运输车辆为食用油专用运输车辆。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菜籽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并按采购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采购合同中,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8、联系人及电话:王红梅 138****2109
承诺书.doc
2026年9月20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2955/oJ4syaABMqitpwL5kXOP.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