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服务类)
(2024版)
项目名称: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监理标
项目编号: 皖HX-2025-004
采 购 人: 定远县水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2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26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3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6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94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监理标***网(https://www.****.gov.cn)--政府信息公开--定远县水务局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12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皖HX-2025-004
2.项目名称: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监理标
3.预算金额:36.5万元(其中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12万元、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23万元、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监理费1.5万元);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处理。
4.最高限价:36.5万元(其中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12万元、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23万元、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监理费1.5万元);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5.采购需求:对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工期、环保(水保)及信息化的全过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配套监理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服务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监理服务期限同工程建设期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资质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总监理工程师:①必须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或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②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供应商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条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8月12日
地点:***网(https://www.****.gov.cn)--政府信息公开--定远县水务局栏目获取。
方式:线上领取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5年8月12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开标地点:****城,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递交:现场递交。
五、开启
时间:2025年8月12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城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保证金:不要求。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定远县水务局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永康路与青山北路交叉口
联系人:陈章
联系方式:188****31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城
联系人:孙丽丽
联系方式:182****18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章、孙丽丽
电话:188****3148、182****185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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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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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 |
(1)资质要求: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 / ; (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 ①必须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或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②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4)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要求: 监理工程师1人,取得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或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2人,监理员须提供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 (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6)其他要求: ①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响应前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响应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响应人如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组成员不接受退休人员) ②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要求: ***平台发布的在建项目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的人员,不得在本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平台发布的在建项目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以外的项目中,存在已任(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变更的)或拟任(含公示 期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拟派本项目 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保证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 任职,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并提供核查联系方式,未提供证明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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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预付款,施工过程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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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或不召开 □统一组织 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或采购人统一召开的标前答疑会,视同放弃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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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供应商询问及回复截止时间 |
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有疑问,于2025年8月5日17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73****@****.com(QQ邮箱),同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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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磋商文件的澄清形式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网>政务信息公开>定远县水务局(https://www.****.gov.cn)进行查阅,不再书面通知,***网查阅,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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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包别划分 |
☑不分包 □分为/个包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包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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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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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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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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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最后报价扣除(本项目不采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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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家 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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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成交供应商: þ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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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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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告知磋商结果的形式 |
***网(https://www.****.gov.cn)--政府信息公开--定远县水务局栏目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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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2)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 (3)收取单位: / (4)收取账号: / (5)退还时间: /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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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代理费用 |
(1)收费对象:¨采购人 þ成交供应商 (2)收取方式: 成交单位在获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3)收费标准:4000元;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73%执行。 标前专家论证费及评标专家评审费,按实收取(不提供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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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签订合同时间 |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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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递交方式: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提出质疑;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73****@****.com(QQ邮箱)。一份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接收部门: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定远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182****1852 、188****3148 通讯地址:****城、定远县永康路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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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内容 |
1.解释权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递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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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 |
在开标地点现场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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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响应文件份数要求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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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 |
响应文件封套: 响应人的地址: 响应人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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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人 专家:3人; 磋商小组确定方式:依法组建。从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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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考勤 |
☑是,考勤岗位: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按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负责考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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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履职时间 |
监理单位履职期间:1、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施工现场不少于22日,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按照5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 2、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正常在岗,不得擅离职守,每月驻施工现场不少于22日,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按照3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3、监理员每月驻施工现场不少于22日,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按照2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 |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所投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2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4.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递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8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资金落实情况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磋商文件构成
5.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5.2现场考察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网(https://www.****.gov.cn)--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4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7.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成交包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7.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所投包别中的部分内容,其所投包别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7.3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5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8.2供应商应递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8.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9.报价
9.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内容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9.2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3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0.磋商保证金
10.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磋商有效期
11.1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1.3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
12.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与撤回
12.1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2.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递交的,开标现场不予接收,响应将被拒绝。
12.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递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3.磋商小组
13.1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含)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3.2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3.3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4.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4.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14.2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4.3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4.3.1初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www.****.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初审依据。***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初审依据。
14.3.2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递交的响应文件递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4.3.3报价。资信、技术磋商结束后,投标人现场递交报价单(本项目仅进行一轮报价)。
14.3.4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
14.4相关说明。
14.4.1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14.4.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4.4.3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4.4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4.4.5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4.5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5.终止竞争性磋商
1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16.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离开现场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7.最后报价
17.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递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8.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18.1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9.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19.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磋商小组或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0.编写评审报告
20.1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1.保密要求
21.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2.成交结果公告
22.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网(https://www.****.gov.cn)--政府信息公开--定远县水务局栏目予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3.成交通知书
23.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发出。
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4. 告知磋商结果
24.1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5.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25.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5.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代理费用
26.1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7.签订合同
2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
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7.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廉洁自律规定
28.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28.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9.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递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2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投诉
30.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0.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网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0.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下列采购需求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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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
1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施工过程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 100%。 |
|
2 |
服务地点 |
定远县境内 |
|
3 |
服务期限 |
监理服务期限同工程建设期。 |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监理标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
5 |
…… |
……………… |
二、项目概况
1.招标项目规模: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大坝护坡维修,新建或维修防汛道路(进库、坝顶);放水涵洞启闭机、闸门维修更换,启闭机房维修;溢洪道维修加固及安全防护;大坝防渗施工,大坝滑坡整治,水库白蚁防治,新建水库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等。
2.预算金额:36.5万元(其中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12万元、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23万元、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监理费1.5万元);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3.招标范围:对定远县2025年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定远县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白蚁防治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工期、环保(水保)及信息化的全过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配套监理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服务需求》。
三、服务需求
(1)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详见招标公告
2. 监理范围及内容:详见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
3. 监理依据:详见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详见第二章
5. 其他要求
(2)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
(3)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由委托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4)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 其他资料
……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
(5)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不提供
(6)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
四、报价要求
本次招标采用总价承包,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报酬清单”的要求编报有关报价。
五、其他要求
无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二、评审方法
2.1初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
初审表 |
|||
|
序号 |
审查指标 |
审查标准 |
格式要求 |
|
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核验纸质标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核验纸质标书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3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核验纸质标书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4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1)企业资质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 (3)除总监理工程师外,须配备监理工程师1人,取得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或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2人,监理员须提供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 (4)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响应前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响应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响应人如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组成员不接受退休人员) |
核验纸质标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5 |
磋商响应函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核验纸质标书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6 |
授权书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核验纸质标书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7 |
商务响应情况 |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对付款方式、服务地点、服务期限等实质性要求 |
核验纸质标书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8 |
诚信履约承诺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核验纸质标书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9 |
其他要求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磋商文件列明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综合评分
2.2.1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2.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88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12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
技术资信分 ( 88 分) |
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 |
1.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每参与1项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最多不超过4分。 类似项目指:水利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须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合同协议书不能体现参与监理服务,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0-6分 |
|
监理机构设置 |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跨度符合实际、具体可行的得4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2.8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 |
0-4分 |
|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历、业绩及进场计划 |
除总监理工程师外,须配备监理工程师1人,取得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或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2人,监理员须提供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 从主要监理人员数量、专业、学历、年龄、职称结构、进场计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酌情赋分,最高得8分,最低不低于5.6分。 |
0-8分 |
|
|
拟投入的监理设备 |
配备合理、完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得5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 |
0-5分 |
|
|
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 |
可调用的后备资源(人员和设备等)充足的得5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 |
0-5分 |
|
|
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等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 |
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等关键问题的方案理解深刻、方案得当得 5 分;理解较深刻、方案较得当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认识与预控措施 |
预控措施认识深刻、措施得当得 5 分;认识较深刻、措施较得当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完善、合理得 5 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完善、合理得 5 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工程投资控制措施 |
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完善、合理得 5 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工程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
工程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完善、合理得 5 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工程环保、水保控制措施 |
工程环保、水保控制措施完善、合理得 5 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合同管理措施 |
合同管理措施完善、合理得 5 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档案管理措施 |
档案管理措施完善、合理得 5 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完善、合理得5分;较完善、合理得4分;一般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 |
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合理、可行得5分;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重点、 难点分析 |
对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理解与分析 科学、透彻得5分;较科学、透彻得4分;一般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
0-5分 |
|
|
价格分 ( 12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2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2%×100 |
||
2.2.3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该供应商的综合总得分。
三、无效响应条款
3.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拒收:
(1)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开标现场递交有效响应文件的,不予接收,其将被拒绝。
3.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1)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2)供应商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磋商公告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
(4)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非联合体或者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5)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供应商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6)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纸质响应文件中相关资料的;
(7)联合体响应未递交联合体协议的;
(8)责令停产停业的;
(9)暂停或取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的;
(10)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12)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供应商材料的;
(1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3.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盖章不全,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同一供应商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但磋商文件规定递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报价超出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供应商的报价各项单价高于磋商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报价的。
(7)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委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的;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3.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供应商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无效;
(5)拒不确认磋商小组评审修正的响应无效;
(6)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响应函和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响应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
1.1.1.5响应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响应函后,名为“响应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响应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响应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不采用)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 /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水利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将工程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监理工作所需规范标准由监理人自行提供。
1.8 转让
关于转让的约定: / 。
1.10 知识产权
1.10.1 是否约定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 。
2. 委托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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