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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8号)

2026-07-21招标公告-公告公开招标福建 - 福州市 - 福清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福清市第二医院2026年物业服务管理
省份/直辖市 福建 所属地区 福州市 - 福清市
采购单位 福清市第二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8****8080 181****0110 139****0123 更多联系方式(15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8号)

一、项目编号:[350181]JRGC[GK]2026001

二、项目名称:福清市第二医院2026年物业服务管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市众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众诺物业”)

通讯地址:福建****路****号****大厦****楼

被投诉人1:福清市第二医院(下称“福清第二医院”)

通讯地址:****街****号

被投诉人2: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融建设”)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路****号****中心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康洁”)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苍溪村塔溪50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众诺物业对建融建设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2026年物业服务管理(编号:[350181]JRGC[GK]2026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项”中对“项目经理”、“保洁主管”的证书要求,在修改后依然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或指定供应商;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项”中对“应急设备”的修改,将“自有车辆”改为“自有或租赁设备”,但新增的“驾驶式洗地机、驾驶式扫地车、电动洗扫车”等设备组合,依然是特定行业(环卫)的标配,与医院物业服务实际需求不符;3.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避重就轻,未对投诉人提出的“与上一轮中标单位存在关联”的核心质疑给出合理解释,存在程序瑕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清市第二医院委托建融建设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2026年物业服务管理于2026年4月1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4月2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5月7日又发布更正公告,5月13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6月4日发布采购包1结果公告,福建康洁为采购包1中标人。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采购人、中标人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次采购项目为福清市第二医院2026年物业服务管理项目,承包内容:院内环境卫生保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其中采购文件要求“保洁主管”持有三级保洁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项目有关,分别体现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评审项1】和【评审项5】。该招标文件条款系针对保洁主管的要求,并非针对所有保洁员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相适应。项目负责人、保洁主管作为负责人,其学历会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且更正公告(2026年5月13日)已将项目经理、保洁主管学历要求由“本科(含)以上”调整为“大专(含)以上”,该项招标文件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事项1中关于“项目经理要求同时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师、应急救援员三种证书”系对更正后招标文件条款进行投诉,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部分投诉内容。综上,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次采购项目为福清市第二医院2026年物业服务管理项目,承包内容:院内环境卫生保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更正公告(2026年5月13日)已删除“(不含投标人子公司或分公司)”、“1辆吸污车”的要求,并对“自有车辆”进行更正,该部分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中关于“驾驶式洗地机、驾驶式扫地车、电动洗扫车”系对更正后招标文件进行投诉,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26年5月6日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6年5月14日作出质疑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未发现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投诉人关于答复内容空洞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人提出的“与上一轮中标单位存在关联”的投诉事项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另针对补充论证的事项,亦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中关于“项目经理要求同时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师、应急救援员三种证书”和投诉事项2中关于“驾驶式洗地机、驾驶式扫地车、电动洗扫车”,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1关于“保洁主管持有三级保洁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投诉事项2关于“自有车辆”和投诉事项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福清市财政局

2026年7月3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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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413/uuzQgp8BLRKCxEZfjuu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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