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1.项目名称:泉州冠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00吨酱油、3000吨食醋、1000吨调味粉、800吨调味汁及700吨调味酱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经济开发区(食品园)****路****号(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
3.建设单位:泉州冠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泉州冠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晋江经济开发区(食品园)****路****号(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租用场所占地面积为6030.71㎡,主要拟从事酱油、食醋、调味粉、调味汁及调味酱生产,总投资为1000万元,预计年生产酱油4000吨食醋、3000吨、调味粉1000吨、调味汁800吨、调味酱7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混凝沉淀”一体化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网,近期依次排入晋江市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预处理、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进行深度处理;远期纳入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废水对区域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区域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采取全封闭自动制曲、密闭发酵、管道密闭输送后少量制曲、发酵废气无组织排放;少量调配、配料粉尘经密闭车间阻隔沉降后无组织排放;调味粉生产粉尘配套袋式除尘器收集过滤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混凝沉淀”一体化预处理设施池体加盖密封,定期喷撒除臭剂等,少量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食品残渣密闭暂存、及时清理、喷洒植物掩蔽剂等,少量食品残渣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处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4)固废
7.公众参与情况:***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2026年7月6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晋江亿昌彩印有限公司印刷加工项目
2.建设地点:****路****号2幢
3.建设单位:晋江亿昌彩印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榕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晋江亿昌彩印有限公司印刷加工项目位于****路****号2幢。租用厂房面积500m2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建设内容:年产纸盒600万个。项目聘用职工5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时间8h,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活废水通过市政排污管道排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或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后统一处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表1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放。因此,项目废水排放对周边水环境影响很小。
(2)废气
项目加强生产过程的密闭管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净化,最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实验设备、通风橱等设备运转,各噪声源强约为75-80dB(A),做好隔声减噪等措施后,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厂界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即:昼间≤65dB(A)};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
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可利用企业;废润版液、废洗车水、原料空桶、含油墨抹布、废UV灯管、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2026年7月6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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